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野生植物保护)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1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吊销采集证。 | |||
2 |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3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伪造、倒卖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没收考察资料,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或者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