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植物新品种保护)
来源: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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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植物新品种保护)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植物新品种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假冒授权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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