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宣汉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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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强制)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实施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十五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石油天然气综合监督管理股、水旱与地质地震灾害救援股、、宣汉县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5222308

 

 

宣汉县应急管理局责任清单(行政强制)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石油天然气综合监督管理股、水旱与地质地震灾害救援股、、宣汉县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5222308

 

 

宣汉县应急管理局责任清单(行政强制)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石油天然气综合监督管理股、水旱与地质地震灾害救援股、、宣汉县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5222308

 
宣汉县应急管理局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令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依法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限期排除隐患。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石油天然气综合监督管理股、水旱与地质地震灾害救援股、、宣汉县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根据违法事实,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是否立项。

2审查责任:对立项进行审查是否事实清楚,情况紧急,是否需要及时撤离。

3.决定公布责任:根据违法事实和当时具体紧急情况,下达撤离决定书,督促、指导相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4.解释备案责任:对责令撤出危险区域事项进行备案,负责解释、告知行政相对人当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条款,告知相对人享有申辩、陈述权利。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5222308


宣汉县应急管理局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坑探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十五条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具体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接到申请后,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522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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