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宣汉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现将县煤安中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公示如下:
主体资格 | 1.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煤炭行业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 负责对全县煤炭行业执行国家行业及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煤矿违反《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整顿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参与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 负责研究制定全县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煤矿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编制全县煤炭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 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及管理工作。依法审查煤矿的办矿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对煤矿的办矿与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煤矿新建、改建、扩建、系统变更和技术改造进行初审、上报工作。 5. 负责对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的督查检查工作,负责瓦斯等级鉴定的现场监管和初审、上报工作。负责生产能力核定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对煤矿复产复工的验收工作。 6. 负责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总支查处职业危害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 8. 负责掌握和分析全县煤炭运行动态,汇集、分析和发布煤炭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负责行业新技术推广工作,指导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组织开展煤矿生产安全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并负责行业科技成果的报审工作。 9. 承担县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10. 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