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水务局2021年度行政处罚公示报告
来源:县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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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宣汉县水务局                        主要领导签字:刘志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川1722水处[202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违法事实:

宣汉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所属XXXX水电站2013 年5月建成投产运行以来,未依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宣汉县XXXX水电站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宣水务函[2010]65号)批复的5.16m3/s最小值下泄生态流量和《宣汉县XXXX水电站工程生态流量“一站一策”实施方案》审查意见(宣水发[2018]67号)冲砂闸开启0.16m高度下泄生态流量的规定执行,构成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事实,致使下泄生态流量不达标,对下游水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给予宣汉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圆整

罚款金额(万元)

9.5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0

处罚机关:

宣汉县水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

宣汉县水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代码:

1151142200882240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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