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宣汉县水务局 主要领导签字:刘志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 宣水罚决字[2021]0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 |
违法事实: | 2019年10月,王X承包了达州市土溪口水库S201线复建公路工程施工一标段的基础开挖和施工弃渣石清运等劳务,在施工过程中将路基开挖的弃土弃渣8000余立方米倾倒在渡口土家族乡桃溪村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河道行洪。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给予王X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 |
罚款金额(万元) | 1.1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2 | |
处罚机关: | 宣汉县水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宣汉县水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代码: | 11511422008822404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