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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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宣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县城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宣汉县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县住建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规划编制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

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东乡街道办事处、蒲江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能职责,共同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其他需划定边界的绿地;

(二)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山峰等城市生态建设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杉树林植被等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本县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区域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绿线,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  县域范围的建制镇也应将绿地系统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镇绿化目标和总体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二条  绿线的监督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核专用图章。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内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迁出。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和建设项目。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用后应及时恢复原貌。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县综合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解读:关于《宣汉县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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