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12月一般程序案件 原东乡食药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1 | 宣市监行罚字〔2020〕290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宣汉水哥桶装水批发中心 | 2020年8月11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2020年包装饮用水专项监督抽检方案有关要求,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对宣汉水哥桶装水批发中心所经营的产品(样品名称:巴人源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0年8月10日、规格型号:16.8L/桶,标称生产者:宣汉县巴人山泉水厂 )进行监督抽样。样品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5日前往宣汉水哥桶装水批发中心对上述抽样产品的检验报告(NO:SPE2020A07768)进行了直接送达。并告知对检验结果如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请提出复检申请。但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700.00元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四款第九项 | 自动 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1.03 | |
12 | 宣市监行罚字〔2020〕295号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 宣汉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 | 2020年7月22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宣汉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电风扇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产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27-2008标准。 2020年10月28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进行了现场送达,并告知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 1、罚款人民币876.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8.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 自动 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1.20 | |
33 | 宣市监行罚字〔2020〕296号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 达州多壹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分公司 | 2020年7月22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达州多壹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分公司经营的电风扇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产品“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27-2008标准。 2020年10月28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进行了现场送达,并告知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 1.罚款人民币1068.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6.00元。罚没款共计1254.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 自动 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1.20 | |
4 | 宣市监行罚字〔2020〕297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宣汉麒缘烟酒茶门市 | 2020年10月28日,我局接电话投诉,称宣汉麒缘烟酒茶门市涉嫌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投诉人、当事人同意,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投诉人在该店购买的4瓶贵州茅台酒(其中一瓶已开封),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中未发现同类商品。2020年11月4日,应我局委托,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其公司打假员喻浏迪到我局东乡食药所办公室对上述扣押的4瓶贵州茅台酒进行了鉴定,因打假员无权对已开封贵州茅台酒进行真伪辨认,打假员对3瓶外包装完好的贵州茅台酒进行了现场鉴定并出具了产品辨认(鉴定)表,鉴定结果为送辨样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 自动 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