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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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市监行处字〔2020〕184号

当事人:宣汉县达义天然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68236541XJ

法定代表人:孙**,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302219680307****,联系电话1339833****

2019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宣汉县达义天然气有限公司清溪分公司在经营中未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大厅醒目的位置公示非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的收费标准,于当日报批准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公司清溪分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21日,主要经营管道天然气销售,灶具、热水器销售,实际主要经营管道天然气销售。你公司依据省发改局“川发改价格〔2015〕884号”文件,非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用根据成本合理定价,主要根据管道标准、表大小、用气量等来定价。分为G2.5管道安装费用为8000元/户,G4.0管道安装费用为10000元/户、G6.0管道安装费用为15000元/户。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你公司清溪分公司在非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未在收费大厅醒目位置公示的情况下,只是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共收取非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8户共87000元。你公司厂溪站点及普光分公司、黄金分公司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无非居民燃气安装业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司《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你公司清溪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我局对公司清溪分公司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宣汉县达义天然气有限公司(清溪站)燃气工程建设材料目录”一份;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询问笔录一份、对公司清溪分公司负责人孙*询问笔录二份、员工聂*询问笔录一份;清溪分公司非居民燃气安装上户收费收据及合同8份、“海力燃气管理系统”商业用气查询表一份;孙**、孙*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我局对你公司普光分公司价格收费检查明细表(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2份,在普光分公司收费电脑提取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用户明细表一份,由你公司提供的普光分公司2018年、2019年记账凭证复印件35页;我局对你公司黄金分公司价格收费检查明细表(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2份,在黄金分公司收费电脑提取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用户明细表一份,由你公司提供的黄金分公司2018年、2019年记账凭证复印件29页;我局对你公司厂溪站点价格收费检查明细表(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2份,在厂溪站点收费电脑提取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用户明细表一份,由你公司提供的厂溪站点2018年、2019年记账凭证复印件11页、收费收据8页;宣汉县达义天然气有限公司普光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宣汉县达义天然气有限公司黄金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孙*、张**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由你公司提供的整改后公示“服务性收费标准”的照片一份;川发改价格〔2015〕884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水电气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的通知”文件、宣发改价格〔2019〕8号“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查(制定)宣汉和信等10家城镇管道天然气公司供区内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文件、川发改价格〔2019〕469号“关于规范四川省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通知”文件、“四川省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指南”复印件各一份。

省发改局川发改价格〔2015〕884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水电气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的通知”文件明确指出“决定放开供电、供气、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你公司清溪分公司按照管道不同自行定价非居民燃气安装费,虽未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但与消费者以合同方式约定价格,实际收费时未超过合同约定价格,故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所收取的非居民燃气安装费87000元不计入违法所得。

2020年3月27日,我局直接向你公司送达宣市监行处告〔2020〕15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20年4月2日,你公司未出提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公司提供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我局对你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处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帐号:10069 6764 0300 1****,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缴款人: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款项来源:市场监管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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