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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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市监行处字〔2020〕251 号

当事人:宣汉县廖*水电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90PY430

经营者:符**,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1302219770411****,联系电话1838198****

2020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部门头上悬挂“金德管业”“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环境标志产品”字样。在店堂内,恒温花洒价产品标签上标有“JOMOO九牧”及标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节水产品、中国环境标志”图标。截至2020年4月22日,你经营部未能提供相关证书。2020年4月28日,我局批准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经营部成立于2016年下半年,由廖*与其妻符**共同经营,主要经营水电材料、厨房电器。所经营的金德管及九牧洁具均由宣汉代理商刘**处购进,门市门头广告及店堂内商品标签均由代理商刘正丰制作提供,门头广告内容为“中国名牌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 中国驰名商标 金德管业 电话:0818-5230789 18381983388”,商品标签内容为“JOMOO 九牧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地 价格”,右上角印制“JOMOO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节水产品”、“中国环境标志”圆形小图标。调查中,你经营部无法提供“JOMOO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节水产品”、“中国环境标志”的真实性、准确性的相关证明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经营部《营业执照》、符纯芬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你经营部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三份;对廖*询问笔录一份;商品标签一份;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对刘**调查笔录一份;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国质检质函〔2010〕405号文件复印件一份。

2020年6月30日,我局向你经营部留置送达宣市监行处告〔2020〕2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2020年7月7日,你经营部未出提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你经营部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经营部立即改正,鉴于你经营部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我局决定作如下从轻处罚:

处罚款1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帐号:10069 6764 0300 11111,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缴款人: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款项来源:市场监管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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