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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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市监行处字〔2020〕249号

    当事人:宣汉县胡家镇杨**生活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9NMA05C

    经营场所:宣汉县胡家镇南北大道999号

    经营者:杨**,男,汉族,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51302219680307****,联系电话1339833****

2020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超市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于4月20日报批准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现已查明,你超市主要经营预包装、散装食品,乳制品。2020年3月15日,你超市从伍**处购进9袋爱家卷纸,单价13元/袋,总计117元;2020年3月16日从范**处购进大喵超强力粘鼠板,数量10个,单价2元/个,总计20元。购进商品时均索取了购进票据,未索取《系统成员证书》。2020年4月8日,我局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查询,你超市所销售的条码为6946866200519的爱家卷纸,企业名称为“贵州花溪兴盛纸制品厂”,且该条码已于2015年4月10日注销;你超市所销售的条码为725272720509大喵超强力粘鼠板,未查询到备案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超市《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我局对你超市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对你超市负责人杨**询问笔录一份;商品条码协查申请表二份;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商品条码协查专用复函两份;购进票据复印件两份。

2020年6月29日,我局直接向你超市送达宣市监行处告〔2020〕2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20年7月2日,你超市未出提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超市经销条码未经核准注册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超市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处罚款4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帐号:10069 6764 0300 1****,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缴款人: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款项来源:市场监管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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