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市监行处字〔2020〕245号
当事人:宣汉县上峡爱佳母婴生活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99Y1UXU
经营者:胡**,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002341985102****,联系电话136****6598
2019年10月,你母婴生活馆从重庆市开州吕氏春秋商贸购进“智能平板”、“智力趣味玩具”、“小鸡宝宝薄棉三件套”、“芭比兔背带套装”,因购进的处理商品,未索取购进票据及商品条码证书。
经执法人员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查询,“智能平板”商品条码6969084503040,该码资源未分配;“智力趣味玩具”标注生产商汕头市澄海区浩之阳玩具厂,商品条码6925096400470,查询结果企业名称为汕头市澄海区浩阳玩具厂;“小鸡宝宝薄棉三件套”标注生产商荆州市布妮蓓蓓婴童服饰有限公司,商品条码6955490360940,查询结果企业名称为沙市区荣鑫童装厂,注销日期2014/07/10;“芭比兔背带套装”标注生产企业湖北省荆州市云果天使服饰用品,商品条码6940376762017,查询结果企业名称荆州市豪怡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母婴生活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胡**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我局对你母婴生活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张,对你母婴生活馆受委托人张**询问笔录一份,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商品条码协查申请表一份,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商品条码协查专用复函一份。
2020年6月23日,我局直接向你母婴生活馆送达宣市监行处告〔2020〕2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20年6月30日,你母婴生活馆未出提陈述申辩申请。
你母婴生活馆经销条码未经核准注册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我局对你母婴生活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处罚款4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帐号:10069 6764 0300 1****,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缴款人: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款项来源:市场监管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