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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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市监行处字〔2020〕246号

当事人:宣汉县美嘉粮油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24UX030

经营者:蔡**,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1302219961006****

你经营部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2020年2月,你经营部以40元/袋价格临时从沙洋县伍丰米业有限公司处临时调购20袋巧邻居软香米,2月19日直接以50元/袋价格销售给下八王运琼,总价1000元,出具了出库单。2020年3月29日,你经营部再次从沙洋县伍丰米业有限公司购进巧邻居软香米100袋,还未销售即于2020年3月31日被我局查获。你经营部购进上述两批次大米均未索取商品条码证书。

巧邻居软香米商品条码6934917032479,经执法人员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查询,商品条码6934917032479的企业名称为深圳方豆科技有限公司,注销日期2019年3月21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蔡**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我局对你经营部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张;对你经营部受委托人蔡**询问笔录一份;蔡**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商品条码协查申请表一份;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商品条码协查专用复函一份;出库单复印件一份

2020年6月23日,我局直接向你经营部送达宣市监行处告〔2020〕2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20年6月30日,你经营部未出提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经营部经销条码未经核准注册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作如下处罚:

处罚款6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帐号:10069 6764 0300 1****,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缴款人: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款项来源:市场监管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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