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宣市监处〔2020〕202号
当事人:刘文叔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51172200002015010900185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11722600084038
住所(住址):宣汉县**乡**村*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文叔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02219680******X
联系电话:1878******6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宣汉县**乡**丫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3日依法对宣汉县**乡***村*组,名称为“宣汉县天宝乡***副食店”进行检查,该门市面积60平方米,从事食品、烟酒、百货零售,并提供营业执照(注册号511722600084038)。该营业执照涉嫌未变更登记从事经营并报县局批准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刘文叔其营业执照于2011年1月7日注册(注册号511722600084038),核定的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在2019年6月10日超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百货、香烟经营活动至2020年4月3日被查获,其营业执照构成未变更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销售经营的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进行销售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登记经营范围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其身份情况;
当事人刘文叔其营业执照超登记范围从事百货、香烟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及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性质属违法。
2020年4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达宣市监罚告〔2020〕19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二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一、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宣汉县建设银行(5100175623605009****)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