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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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宣市监行罚字〔2020〕73号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宣汉孙耀珍副食店

达州市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14日对宣汉孙耀珍副食店所销售的干沙参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0年01月21日出具了编号NO:SX-J2000018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警告。2.没收剩余14.41斤干沙参。3.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圆整))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

自动

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3.24


2

宣市监行罚字〔2020〕74号

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宣汉县南坝家家乐超市

2019年12月8日达州市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超市经销的“干笋子”、“沙参”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SX-J2000031)、(NO:SX-J2000033)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没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干笋子”4公斤,“沙参”12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3.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自动

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3.24


3

宣市监行罚字〔2020〕75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宣汉县南坝佳慧超市

我局执法人员在2020年3月16日上午对宣汉县南坝佳慧超市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该超市经营场所左侧货架上有3袋由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智力”牌红枣莲子羹(中老年型),净含量:600克,生产日期:2018年6月2日,保质期18个月。上述食品已过保质期。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智力”牌红枣莲子羹(中老年型),净含量:600克,共3袋3、处罚款人民币510元(大写:伍佰壹拾圆整)。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第二项。

自动

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3.23


4

宣市监行罚字〔2020〕85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宣汉县南坝曹忠副食店

2020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后由宣汉县南坝曹忠副食店负责人曹必忠陪同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副食店内货架上发现1瓶由四川省郫筒酱园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郫筒”牌红油郫县豆瓣,净含量:4千克,生产日期:2019年3月19号,保质期:12个月。上述食品已过保质期。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四川省郫筒酱园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郫筒”牌红油郫县豆瓣,净含量:4千克,共1瓶;3、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第二项。

自动

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3.20


5

宣市监行罚字〔2020〕87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宣汉县南坝雷兆海副食店

2020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在宣汉县南坝雷兆海副食店内货架上发现有麻辣江湖牌老坛酸菜鱼调料,净含量300g,生产日期:2019.03.05,保质期12个月,共计4包。蜀味坊油拌鲜调味油,净含量280ml,生产日期:2018.04.10,保质期18个月,共计2瓶。老干爹牌红油豆腐乳,规格204g/瓶,生产日期2018.04.09,保质期18个月,共计1瓶。上述批次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江湖牌老坛酸菜鱼调料4包,蜀味坊油拌鲜调味油2瓶,老干爹牌红油腐乳1瓶。3.处罚款人民币510元(大写:伍佰壹拾圆整)。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第二项。

自动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3.30


6

宣市监行罚字〔2020〕88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宣汉县昆池玉梅副食经营部

2020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在宣汉县昆池玉梅副食经营部店内货架上发现有伊利牌高钙低脂奶一箱,规格250ml*24,生产日期:2019年9月17日,保质期:常温密闭条件下6个月。娃哈哈牌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品一瓶,净含量:1.5Kg,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批次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伊利牌高钙低脂奶1箱,娃哈哈牌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品1瓶;3.处罚款人民币510元(大写:伍佰壹拾圆整)。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第二项。

自动

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3.30


7

宣市监行罚字〔2020〕90号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宣汉县南坝罗凯副食店

2020年1月14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宣汉县南坝罗凯副食店售卖的香蕉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抽样批次香蕉吡唑嘧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警告,责令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圆整)。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自动

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3.26


8

宣市监行罚字〔2020〕91号

未凭处方药销售处方药案

达州市朝阳万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坝大药房连锁店

2020年3月12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达州市朝阳万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坝大药房连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当日向该店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限定该店于2020年3月19日前整改完毕。2020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发现该店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圆整)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自动

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3.26


9

宣市监行罚字〔2020〕92 号

未凭处方药销售处方药案

达州市恒昌益升医药连锁公司福瑞大药房连锁店

2020年3月12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达州市恒昌益升医药连锁公司福瑞大药房连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当日向该店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限定该店于2020年3月19日前整改完毕。2020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发现该店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圆整)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自动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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