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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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市监行处字〔202080

当事人:宣汉县天生中心卫生院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2511422756640104T

法定代表人姓名:曾光明

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通知》(达市价监发〔2019〕50号)的通知要求,对你院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医疗收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院在2019年1月至6月期间有部分卫生耗材未按规定执行零差率,其中47种高于进价销售,差价额为2145.58元。你院从2019年1月至6月未执行《达市发改价格〔2018〕1142号》文件,自2019年12月31日起全市医疗机构执行医用耗材零差率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推迟执行政府定价”价格违法行为。同时你院存在向住院病人多收取住院床位费用。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多收取2518人次住院床位费用,收取标准8元/天,多收金额为20144.00元。该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扩大收费范围”价格违法行为。

你院于2020年3月12日,提出陈述申辩:对多收原认定多收2518人次,共计20144.00元的住院床位费与实际数不符合;经调取基层医疗机构运维系统数据自查,实际多收1499人次住院费,共计11992.00元,并于2020年3月20日,退还11992.00元*90%=10792.80元多收住院床位费到宣汉县医保局账户;多收2145.58元耗材费以及住院患者个人支付的11992.00元*10%=1199.20元住院床位费,合计3344.78元,因人数众多,难以查找,无法将此部分退还。经我局复核后,我局采信你院的陈述意见。

认定事实:

你院多收住院床位费11992.00元,多收卫生耗材费2145.58元,共多收价款14137.58元。你院已退还10792.80元多收住院床位费到宣汉县医保局账户,但截至规定时限内仍剩余1199.20元住院床位费及2145.58元卫生耗材费,共计3344.78元未清退,属于违法所得。本案自调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证据材料:

1、天生中心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一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院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院会计刘政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你院提供住院病例两份、病人住院费用清单12份、财务科提供价格收费检查明细表两份、耗材进售价报表一份、《责令退款通知书》一份、天生中心卫生院关于未清退多收价款的情况说明一份、天生中心卫生院陈述申辩一份、现场笔录一份、天生中心卫生院关于多收床位费退还情况说明一份、退款凭证一份,证明了该院价格违法的事实。

案件性质:价格违法

处罚依据:

你院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行进行处罚,鉴于你院初次违法且积极整改,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责令你院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本局同时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多收价款3344.78元,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3344.78元,共合计罚没款6689.5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开户行: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账号10069676403001****;各乡镇邮储网点及各银行网点均可办理;汇款信息备注:市管局罚没款)。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5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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