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市监行处字〔2020〕50号
当事人:宣汉南坝又一村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址宣汉县南坝镇政府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1722MJR2136613,法定代表人:***,男,汉族,户籍:福建宁化,身份证号码:******************,授权委托人:***,男,汉族,户籍:四川宣汉,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020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院现场检查,在你院检验科冷藏柜发现1盒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盒,注册号:京械注准20152401196,批号:181128,使用期限:191127,规格:试剂1:3*40mL 试剂2:1*40mL,内有试剂1共3支;检查发现1盒总蛋白测定试剂盒,注册号:京械注准20152401186,批号:180717,使用期限190716,规格:试剂1:4*40mL 校准品:1*1mL,内有试剂1共3支;检查发现1盒葡萄糖测定试剂盒,注册号:20152401204,批号:181023,使用期限191022,规格:试剂1:4*40mL 校准品:1*2mL,内有试剂1共1支;检查发现2盒γ-谷氨酰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注册号:京械注准20152401201,规格:试剂1:3*40mL 试剂2:1*24mL,其中1盒批号180801,使用期限190731,盒内有试剂1共3支,另1盒批号为181126,使用期限:191125,盒内试剂1共3支。上述医疗器械已超过保质期,且与效期内其他体外诊断试剂存放在一起,你院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进行了扣押。
现已查明,你院自2019年8月19日经宣汉县卫生健康局批准执业,诊断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等项目,法定代表人:***,院长:***。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8日在你院检查发现批号为181128的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盒,系你院院长***于2019年1月9日从成都盈全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盒,购进价1020元/盒,货值为1020元;批号为180717总蛋白测定试剂盒是其于2019年1月从成都盈全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盒,购进价55.2元/盒,货值为55.2元;批号为181023葡萄糖测定试剂盒是其于2019年1月9日从成都盈全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盒,购进价格113元/盒,货值为113元;γ-谷氨酰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是其于2019年1月从成都盈全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2盒,购进价格113元/盒,货值为226元。购进时均索要供货方资质和票据,因保管不慎,部分票据遗失。
购进后,你院将葡萄糖测定试剂盒用于患者血常规检测项目,使用了3支葡萄糖测定试剂盒试剂1;将总蛋白测定试剂盒用于患者肝功能及肾功能检查项目,使用了1支总蛋白测定试剂盒试剂1;将γ-谷氨酰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用于患者肝功能检查项目,使用了2支γ-谷氨酰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试剂2。血常规检测及肝肾功能检测均属于系统项目,由卫健部门统一定价,没有单项收费,无法确定试剂使用价格。该批试剂过期后仍用于7张检验申请单上项目的检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了你院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扣押物品清单一份,对***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你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3、成都盈全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据复印件1张,你院检验申请单复印件7张,现场检查照片4张。
2020年3月13日,我局向你院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宣市监行处告〔2020〕50号)。截止2020年3月18日,你院未出提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你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给予处罚。
因上述批次过期医疗器械均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且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依据《四川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院立即停止违法使用行为,并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
2、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账号:10069 6764 0300 1****,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缴款人: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款项来源:市场监管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