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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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市监行处字〔2020〕44号

当事人:宣汉县茗山茶叶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男,汉族,户籍:四川宣汉,身份证号码:******************,经营地址宣汉县东乡镇南街14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B80EY9F,联系电话***********。

2020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在你门市进门右手边货架上检查发现9瓶桂圆红枣饮料浓浆,制造商:广东鲜活果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12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

现已查明,你经营部成立于2015年2月,主要经营茶叶、预包装食品零售。2020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门市检查发现的桂圆红枣饮料浓浆,是你于2019年2月从达州可卡食品经营部购进,购进数量1件(10瓶/件),购进价格35元/瓶,购进总价350元。购进时,供货方通过微信发送电子小票。购进后,你经营部以4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瓶,下剩9瓶因超过保质期被我局执法人员查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四川省食品小经营部备案证复印件一份,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扣押物品清单一份,对你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你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2020年1月14日,我局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宣市监行处告〔2020〕14号),截止至2020年3月18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罚;你未按规定保存购进票据,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9瓶桂圆红枣饮料浓浆;

3、处罚款2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账号:10069 6764 0300 1****,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缴款人: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款项来源:市场监管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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