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市监行处字〔2020〕33号
当事人:唐富兰 电话:1839883****
身份证号码:513022********3720
违法事实:
2020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门市进行现场检查,在你门市面向门口的货架上第四层发现由康师傅(重庆)方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師傅”老坛酸菜牛肉面,生产日期:J2019022808B 19:17,保质期:六个月,净含量:面饼+配料122克(119克+3克),共计6盒;在你门市中间货架上发现由广汉市双佳食品厂生产的“尽享”酥性饼干,生产日期2018年6月3日,保质期:12个月,计量方式:称重,共计900克,以上食品均为超过保质期食品。据你陈述,“康師傅”老坛酸菜牛肉面是宣汉批发商送货上门的,你没有索取该批发商资质资料,共购进1箱,每箱12盒,共付货款38元,售价为4元/盒,共销售6盒,余6盒;“尽享”酥性饼干也是批发商送货上门的,也没有索取该批发商的资质资料,共购进1件,每件重量5斤,每斤5元,共付货款25元,售价为6元/斤,余1.8斤(即900克)。你经营场所为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门店,从业人员2人,经营面积约20平方米,为个体经营户,认定你经营场所为食品小经营店。截至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1月14日查获时,上述食品仍摆放在你门市内待销售,本案货值金额34.8元,调查中你承认了上述事实。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唐富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门市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你本人询问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扣押的物品清单一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一份。证明了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处罚依据及内容:
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结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四款第一项,本局决定对你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其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師傅”老坛酸菜牛肉面共计6盒;“尽享”酥性饼干共计1.8斤(即900克);
3、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宣汉支行(账号:10069676403001****,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