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市监行处字〔2020〕37号
当事人:宣汉县柏树镇杨仕碧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722MA64XTPN8K
食品销售备案证编号:宣食药监销(2017)E00021
住所(住址):宣汉县柏树镇龙昌社区观月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仕碧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022********2981
联系电话:159****3721
联系地址:宣汉县柏树镇龙昌社区观月街
违法事实:2020年01月1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宣汉县柏树镇杨仕碧副食店进行检查,在该店门市货架上发现“蜀福祥”牌红油,180ml/瓶,生产日期20170112,保质期12个月,共4瓶;“三无”牌麻辣香调料,400g/袋,生产日期20171017,保质期18个月,共1瓶;“徐福记”牌沙琪玛,309g/袋,生产日期20190115,保质期10个月,共1袋。上述食品均为超过保质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笔录,经局领导批准后,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清单,对上述涉案食品进行了扣押,事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笔录。
现已查明:上述涉案食品是由该店杨仕碧在达州好一新批发市场购进的,没有索取相关票据,也未建立出入库台账。据当事人陈述,“蜀福祥”牌红油,零售价10元/瓶,共4瓶;“三无”牌麻辣香调料,零售价10元/瓶,共1瓶;“徐福记”牌沙琪玛,零售价10元/袋,共1袋。截至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01月14日查获时,上述货物摆放于该店右边货架第二层待售。当事人因保管不善,将食品经营备案证遗失,经查,该店于2017年9月27日成功办理《食品经营备案证》(宣食药监销(2017)E00021),失效日期为2020年9月27日。上述涉案过期食品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封存,本案货值金额60元。调查中当事人承认了上述事实,本案于2020年02月26日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备案证遗失情况说明一份,经营者杨仕碧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店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扣押的物品清单一份,延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现场照片一张,对杨仕碧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该店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
案件性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该店涉案货值金额五十元以上不足两百元,处一般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你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由于你在调查中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清问题,本局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蜀福祥”牌红油,4瓶;“三无”牌麻辣香调料,1瓶;“徐福记”牌沙琪玛,1袋;
3、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开户行: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账号:10069676403001****;各乡镇邮储网点及各银行网点均可办理)。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