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3月一般程序案件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宣市监行罚字〔2020〕09 号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宣汉县果唯伊水果店 | 2019年10月21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宣市监(2019)45号文件有关要求,委托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宣汉县东乡镇民歌广场尚书苑2-3-4号宣汉县果唯伊水果店所经营的产品(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19年10月20日 )进行监督抽样。2019年11月7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领取并下载了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NO:SX-N1902010)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样品经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T20769-2008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10.00元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四款第三项、第三条第五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1.14 | |
2 | 宣市监行罚字〔2020〕08号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汪光辉 | 2019年10月21日,我局按照宣市监(2019)45号文件有关要求,委托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宣汉县东乡镇解放中路176号门市汪光辉所经营的产品(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19年10月21日 )进行监督抽样。2019年11月7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领取并下载了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NO:SX-N1901999)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样品经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T20769-2008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10.00元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四款第三项、第三条第五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1.14 | |
3 | 宣市监行罚字〔2020〕10号 |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宣汉县佳美超市 | 2019年09月19日,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宣汉县佳美超市经营的绿豆糕进行抽样,经检测,该绿豆糕脱氢乙酸项目(技术指标:≤0.5,检验结果:0.8)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所抽的绿豆糕是山东巧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19年7月1日。 | 1、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9.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自动 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1.15 | |
4 | 宣市监行罚字〔2020〕17号 | 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 | 达州多壹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分公司 | 2019年11月2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对达州多壹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分公司销售的乌鱼(2019年11月2日购进)进行了抽样。所抽乌鱼样品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养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79.92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 自动 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3.10 | |
宣市监行罚字〔2020〕18号 |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宣汉县惠民宣超市 | 2019年09月19日,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宣汉县惠民宣超市经营的豆制品(非发酵豆制品)进行抽样,经检测,该豆制品山梨酸项目(技术指标:≤1.0,检验结果:1.4)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 1.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0元。 |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自动 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3.13 | ||
宣市监行罚字〔2019〕28号 | 无证照经营食品案 | 2020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防控武汉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中,发现位于宣汉县东乡镇聚城峰华二期后大门(宣汉四叶草医院对面)店招为“长德鱼火锅”正在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顾客约有30人,用餐食品为火锅。执法人员要求查看该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明,该店负责人王兴华暂无法提供。经核实,该店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明;王兴华经营的“长德鱼火锅”经营面积小于80平方米,从业人员3名,根据达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认定标准,应认定为小经营店。 经初步调查,王兴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10000.00(大写:壹万)元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 | 自动 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