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宣市监行处字[2019]483号 | 雷鸿鸣诊所使用劣药案 | 雷鸿鸣 | 使用劣药 | 1.没收违法所得33元; 2.处罚款人民币138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71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115 | |
2 | 宣市监行处字[2019]452号 | 宣汉县保康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拒不改正案 | 郑艳秋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拒不改正 | 处罚款1000元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009 | |
3 | 宣市监行处字[2019]490号 | 宣汉济民医院使用劣药案 | 宣汉济民医院 | 使用劣药 | 1.没收违法所得522.00元;2.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322.00元。 |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020 | |
4 | 宣市监行处字[2019]432号 | 宣汉乐易购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过期视频 | 宣汉乐易购超市有限公司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1、没收违法经营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6元; 3.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916 | |
5 | 宣市监行处字[2019]431号 | 宣汉县南坝镇鹿走山泉水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 宣汉县南坝镇鹿走山泉水厂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 | 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911 | |
6 | 宣市监行处字[2019]453号 | 达州君泰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土主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达州君泰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土主连锁店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处罚款800元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009 | |
7 | 宣市监行处字[2019]504号 | 达州市恒昌益升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为民大药房南坝连锁店经营劣药案 | 达州市恒昌益升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为民大药房南坝连锁店 | 经营劣药 | 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0.5元; 3.处罚款人民币40*3=12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129 | |
8 | 宣市监行处字[2019]480号 | 宣汉县第二人民医院使用劣药案 | 宣汉县第二人民医院 | 使用劣药 | 1.没收违法所得1594.32元; 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115 | |
9 | 宣市监行处字[2019]452号 | 宣汉县保康大药房经营假药案 | 郑艳秋 | 经营假药 | 1、没收违法经营的中药饮片; 2.没收违法所得13.5元; 3.处罚款人民币362.5元。 |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115 | |
10 | 宣市监行处字[2019]482号 | 宣汉县石铁乡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宣汉县石铁乡卫生院 |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 处罚款20000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115 | |
11 | 宣市监行处字[2019]479号 | 宣汉忠健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宣汉忠健医院有限公司 |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 处罚款20000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115 | |
12 | 宣市监行处字[2019]410号 | 宣汉康宁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使用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且拒不改正案 | 宣汉康宁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 使用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且拒不改正 | 处罚款5000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 条第(二)项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725 | |
13 | 宣市监行处字[2019]388号 | 宣汉县南坝刘刚皮肤病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刘刚 |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 处罚款20000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612 | |
14 | 宣市监行处字[2019]403号 | 宣汉县南坝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宣汉县南坝中心卫生院 |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 处罚款20000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