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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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宣市监行罚字〔2019〕321 号

达州市昌野天一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宣汉县津昌连锁店销售劣药案

达州市昌野天一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宣汉县津昌连锁店

2019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彭爽、卢鹏在达州市昌野天一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宣汉县津昌连锁店进行检查时,在该诊所靠墙的货架上发现有标示药品名称为苦参片的药品5盒,规格:18片×2板/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90063,生产日期:2017.03.09,有效期至2018.03.08,生产厂家:贵州顺健制药有限公司;发现有标示药品名称为便乃通茶的药品3盒,规格:2.8克×12袋,批准文号:国药准字B20020344,生产日期:2017.02.14,有效期至2019.02.13,生产厂家:武汉同济现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有标示药品名称为消栓通络片的药品5盒,规格:3×12片/板/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43416,生产日期:2016.10.12,有效期至2018.09,生产厂家:西安圣威制药有限公司。上述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

1、罚款人民币660.0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药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进行处罚。

自动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4.26


2

宣市监行罚字〔2019〕318号

达州多壹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达州多壹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分公司

2019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彭爽、卢鹏到达州多壹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超市低温日配区的冷藏设备靠常闭式防火门侧的最下层发现有一条德亚黄桃西番莲低脂风味酸乳,其标示生产日期为2018.04.09,保质期至2019.02.03,进口商为北京市品利食品有限公司,规格为125g×4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超市经营的过期食品进行了扣押。

1、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2、没收1条过期酸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八项。

自动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4.18


3

宣市监行罚字〔2019〕319号

宣汉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宣汉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彭爽、卢鹏到位于宣汉县东乡镇西华大道的宣汉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超市水产区正对面的货柜上发现有16袋红枣(标称生产厂家:成都人民营养食品厂,生产日期:20180601,保质期: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超市经营的过期食品进行了扣押。

1、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2、没收16袋过期红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八项。

自动

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4.19


4

宣市监行罚字〔2019〕320号

四川慧天下后勤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四川慧天下后勤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彭爽、卢鹏到四川慧天下后勤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储存室内的生食冰柜内发现有30袋阿祥记猪肉白菜灌汤水饺,外包装标示制造商:重庆阿祥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QS500611010076,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8/12/11,净含量:500g/袋。上述灌汤水饺外包装标示的生产许可证号不符合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9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1、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2、没收30袋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水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自动

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4.26


5

宣市监行罚字〔2019〕425号

宣汉县杜一君白酒经营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宣汉县杜一君白酒经营部

2019年5月17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川市监发[2019]12号文件相关要求,对宣汉县杜一君白酒经营部经营的于2019年3月3日和3月7日生产的散装白酒(48.7%vol)进行监督抽样,样品为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2019年6月10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网络抽检平台上领取并下载了上述散装白酒的检验报告(NO:S15L190454、S15L190455)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上述检验报告显示上述散装白酒的糖精钠项目不符合GB5009.28-2016(第一法)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1、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2、警告。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四款第五项。

自动

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9.2


6

宣市监行罚字〔2019〕478号

宣汉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宣汉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9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对宣汉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于2019年8月29日购进的黄豆芽进行了抽样。上述黄豆芽样品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4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自动

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1.13


7

宣市监行罚字〔2019〕463号

宣汉众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案

宣汉众腾商贸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彭爽、卢鹏、石均山到位于宣汉县东乡镇西延路龙城壹号拆迁安置房A6-8号门市的宣汉众腾商贸有限公司(店招为“众腾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的经营场所在龙城一号安置房小区一侧有一门,该门面向经营场所右侧靠墙处有一货架,货架上放有面条、面粉。其中由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的“家庭实惠装挂面”2袋,标称生产日期:20190120,规格:1.75千克/袋,包装内有活动的虫;由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的“原味挂面”3把,标称生产日期:20190116,规格:1千克/把,包装内有活动的虫;由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的“长寿挂面”,规格:1千克/袋,标称生产日期:20190115的有3袋,标称生产日期:20190127的有1袋,标称生产日期:20181013的有1袋,包装内有活动的虫;由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的“玉米风味挂面”1袋,标称生产日期:20190116,规格:1千克/袋,包装内有活动的虫。

1、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2、没收霉变生虫的面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经当事人申请并经领导批准分期履行,已缴纳5000元罚款,2020年4月1日前缴纳剩余10000元罚款。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0.29


8

宣市监行罚字〔2019〕324 号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四川省万盛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宣汉车站连锁店

2019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王玲、卢鹏在该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现场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4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药店检查时,发现其仍未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问题。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自动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4.28


9

宣市监行罚字〔2019〕441号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达州市天泰同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乡镇侯大平连锁店

2019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李锐、卢鹏在该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现场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8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药店检查时,发现其仍未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问题。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自动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9.25


10

宣市监行罚字〔2019〕442号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达州市天泰同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乡利民连锁店

    2019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李锐、卢鹏在该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现场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药店检查时,发现其仍未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问题。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自动

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9.25


11

宣市监行罚字〔2019〕313号

销售劣药

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百合连锁店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8日在该药店货架上发现摆放有2盒活血应痛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83437,生产厂家:内蒙古天奇中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03/26,有效期至2019/02,规格:4克/袋×10袋/盒。外包装盒侧面有38.00的字样。上述药品活血应痛丸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药品进行了扣押,并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罚款人民币152.00元;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活血应痛丸2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自动

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4.26


12

宣市监行罚字〔2019〕314号

销售劣药

四川久兴医药器械有限公司隆发八十六门市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28日在该公司经营的药店左侧靠墙非处方药区发现摆放有4盒阿苯达唑颗粒,生产厂家:湖北金龙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70202,生产日期:2017年2月17日,有效期至2019.01,规格:1克×4袋/小盒×5小盒;执法人员在该药店处方药区发现摆放有消旋山莨菪碱片1瓶,生产厂家:河南普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0161217,生产日期:2016年12月24日,有效期至2018年11月,规格:100片/瓶。上述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药品进行了扣押,并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罚款人民币72.00元;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阿苯达唑颗粒4盒,消旋山莨菪碱片1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自动

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4.26


13

宣市监行罚字〔2019〕327号

使用劣药

宣汉县济世诊所

2019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彭爽、卢鹏在宣汉县济世诊所进行检查时,在该诊所贴有“药房”二字的玻璃房间内发现有药品三磷酸腺苷二钠片2盒;盐酸二甲双胍片1瓶;单硝酸异山梨酯片1盒;硫糖铝咀嚼片3瓶;复方石菖蒲碱式硝酸铋片7瓶;碳酸氢钠注射液7盒;血塞通注射液21盒。上述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药品进行了扣押,并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罚款人民币922.00元;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自动

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4.28


14

宣市监行罚字〔2019〕325号

使用劣药

宣汉崔庆湘诊所

2019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彭爽、卢鹏在宣汉崔庆湘诊所进行检查时,在该诊所的药架和药柜内发现有药品生脉饮(党参方)13盒、枇杷止咳颗粒4盒、元胡止痛片14盒、通脉降脂片5盒、富马酸酮替芬片23瓶。上述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药品进行了扣押,并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罚款人民币776.00元;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自动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4.28


15

宣市监行罚字〔2019〕312号

使用劣药

宣汉县东乡镇周桥村卫生站

2019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彭爽、卢鹏在宣汉县东乡镇周桥村卫生站进行检查时,在该卫生站玻璃货架发现有药品双嘧达莫片(数量:8瓶,规格:25mg×100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73360,生产日期:2016年12月25日,有效期至2018年11月,生产厂家: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硫酸沙丁胺醇吸入气雾剂(数量:3瓶,规格:100ug/揿、200揿,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13348,生产日期:20170327,有效期至201902,生产厂家:山东京卫制药有限公司)。上述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药品进行了扣押,并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罚款人民币230.00元;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双嘧达莫片8瓶 ,硫酸沙丁胺醇吸入气雾剂3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自动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4.26


16

宣市监行罚字〔2019〕457号

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宣汉县桂花米业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2日、2019年7月22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川市监发(2019)14号文)有关要求,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先后对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新月超市所经销的产品(样品名称:大米、型号规格:10kg/袋、生产日期:2019-6-17、保质期:三个月、标称生产者:宣汉县桂花米业有限公司)和达州市通川区四季吉祥粮油商贸经营部所经销的产品(样品名称:大米、型号规格:9.5kg/袋、生产日期:2019-6-17、保质期:三个月、标称生产者:宣汉县桂花米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样,样品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进行检验。2019年7月29日、2019年8月29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分别领取并下载了上述抽检2个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NO:SP2019A04539)、 (No:SPE2019A06013)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上述2份检验报告显示所抽检批次产品的镉检验项目均不符合GB5009.15-2014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80.00元。罚没款共计1578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自动

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0.14


17

宣市监行罚字〔2019〕474号

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

罗晓菊

2019年8月29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川市监发(2019)54号文)有关要求,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对宣汉县西门农贸市场(罗晓菊)所经营的产品(样品名称:绿豆芽、购进日期:2019-8-29;样品名称:黄豆芽、购进日期:2019-8-29)进行监督抽样。2019年9月30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领取并下载了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绿豆芽NO:SP2019A15818、黄豆芽NO:SP2019A15819)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样品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罚款人民币6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2.50元。罚没款共计6112.50元。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自动

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1.11


18

宣食药监药罚〔2019〕1号

销售假药

宣汉县黎明平价大药房琦云路店

2018年7月24日,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执法人员对宣汉县黎明平价大药房琦云路店经营的中药饮片沉香进行抽样,抽取样品数量70g。后经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本品表面无黑褐色树脂与黄白色木部相间的斑纹,气微,味微苦(不符合规定);未完全检出与沉香对照药材相应的荧光斑点(不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公司销售的“沉香”符合“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认定为假药。宣汉县黎明平价大药房琦云路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1、处货值金500.00元4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6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之规定

自动履行

宣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6


19

宣食药监药罚〔2019〕2号

销售假药

达州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门店

2018年7月26日,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执法人员对达州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门店经营的中药饮片沉香进行抽样,抽取样品数量190g。后经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本品表面无黑褐色树脂与黄白色木部相间的斑纹,气微,味微苦(不符合规定);未完全检出与沉香对照药材相应的荧光斑点(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公司销售的“沉香”符合“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认定为假药。达州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门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1、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4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之规定。

自动履行

宣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7


20

宣市监行罚〔2019〕315号

使用劣药

冯多军诊所

2019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冯多军经营的冯多军诊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诊所内货架上发现有:氨酚待因片(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880007,生产企业:国药集团工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03.17,有效期至2019.03.16,规格:10片×2板,数量:5整盒加4片等药品{详见现场检查笔录}。

根据时间推算,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药品应认定为劣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292.2元;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详见财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自动

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4.28


21

宣市监行罚〔2019〕316号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宣汉县黎明平价大药房车站店

2019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王玲、卢鹏在该药店进行检查时,在该药店电脑里的药品管理软件中的实时销售单中发现于2019年3月17日销售了1盒氯沙坦钾片(生产企业: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在该药店处方药区发现了上述氯沙坦钾片,药品外包装无“OTC”标识。该店无法提供销售的上述氯沙坦钾片的处方凭证。执法人员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向该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2019年4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药店检查时, 在该药店电脑里的药品管理软件中的实时销售单中发现于2019年4月3日销售了2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生产企业:江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执法人员在该药店处方药区发现了上述苯磺酸氨氯地平片,药品外包装无“OTC”标识。该店无法提供销售的上述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的处方凭证。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自动

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4.26


22

宣市监行罚〔2019〕317号

使用劣药

宣汉县刘辉建诊所

2019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刘辉建经营的宣汉县刘辉建诊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诊所内的北京同仁堂药品销售专柜最上层右侧调经促孕丸旁发现一盒补中益气丸,内装有10袋,其生产厂家为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厂,规格:6g×10袋,生产日期:2015.03.09,有效期至2019.02,该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1020244,零售价格:16元/盒。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药品应认定为劣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32.00元;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补中益气丸一盒。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自动

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4.28


23

宣市监行罚〔2019〕317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宣汉县东乡南街幼儿园

2019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春艳、彭爽在宣汉县东乡南街幼儿园厨房检查时,发现在厨房内的双门冰箱上层冷藏室门柜从上往下第二排左侧摆放的一包已打开的五香粉和右侧摆放的五包香辛料调味包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幼儿园经营的过期食品进行了扣押。宣汉县东乡南街幼儿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香辛料调味包五包,已开封的五香粉一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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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4.28


24

宣市监行罚〔2019〕444号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慧众大药房连锁店

2019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李锐、卢鹏对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慧众大药房连锁店依职权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抽查该药店的购销记录发现盐酸多西环素片(国药准字H44021455)于当日销售了12盒,执法人员要求该店提供其处方凭证,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发现该药店柜台里有10盒阿莫西林胶囊(国药准字H2008315),查阅票据发现购进数量为20盒,执法人员要求该店提供其处方凭证,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向该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责令该店于2019年8月10日前改正。

2019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彭爽、卢鹏对该药店前期下达的责令整改项现场复核。执法人员在该店计算机安装的药品购销系统里查询发现有转移因子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73955,产品批号:190302,生产企业:杭州华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销售了1盒,库存4盒;头孢克洛缓释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0402,产品批号:190423,生产厂家:山东淄博新达制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销售了2盒,库存13盒。上述两种药品的外包装上未有“OTC”标识,执法人员要求查看销售上述药品的处方,该店仍然无法提供。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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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9.20


25

宣市监行罚〔2019〕461号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宣汉县杨本权口腔诊所

2019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彭爽、卢鹏在宣汉县杨本权口腔诊所进行检查时,在该诊所治疗大厅、VIP治疗室内存放治疗用具的不锈钢推车里和治疗大厅的抽屉里都发现有过期牙胶尖(生产厂家:天津加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3630623号;有效期:3年)共计7盒,且均为开启状态。上述过期牙胶尖的各型号批次的数量为:1盒(规格:120支/盒,型号:30,生产日期:160710)、1盒(规格:120支/盒,型号:35,生产日期:141020)、1盒(规格:120支/盒,型号:40,生产日期:150501)、2盒   (规格:60支/盒,型号:30,生产日期:160701)、2盒   (规格:120支/盒,型号:30,生产日期:160920)。

当事人宣汉县杨本权口腔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40000.00(大写:肆万)元;没收过期的牙胶尖7盒装。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四川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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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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