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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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市监行处字〔2019160

当事人:

单位  名称:达州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门店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65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张*林                   

违法事实:2019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李锐、王玲在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抽查了阿司匹林肠溶片(沈阳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81202,外包装无OTC标识,系处方药),通过查询销售系统发现3月14日销售过一盒,执法人员要求该店提供该药品销售时的处方,该店工作人员无法提供处方。该药店存在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王玲、郑血丰对该药店进行了回访检查,现场抽查了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无OTC标识,系处方药),随货同行单显示该药从达州正和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配送5盒,现剩余2盒,销售3盒,现场工作人员无法提供已售3盒药品的处方。现场抽查了复方丹参片(无OTC标识,系处方药),随货同行单显示该药从达州正和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配送50盒,剩余33盒,销售17盒,现场工作人员无法提供已售17盒药品的处方。该药店仍存在有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4月8日,报请领导批准,对达州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门店立案调查。4月11日、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王玲、郑血丰分别对达州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门店店长赵华、片区经理赵远玲进行了询问调查,赵华及赵远玲承认了上述事实。

现已查明,达州正和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门店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张*林、片区经理张某、店长张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达州正和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门店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2. 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图片2张,证明了达州正和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门店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事实。

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达州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门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片区经理张某收件,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该药店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整改不到位,仍存在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违法行为;在调查中得知,该店店长知道处方药应凭处方销售,但仍然存在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存在知法犯法的情形,办案人员认为该案情节严重。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处罚依据:该药店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整改,但整改不到位,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做如下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宣汉县农业银行西城分理处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22512601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4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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