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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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市监行处字〔2019391

当事人:

单位名称:达州市朝阳万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卫士连锁店;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62E*****    负责人姓名:朱*洪                   

违法事实:2019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黄成、李锐、王玲、郑血丰在该店检查时发现该药店二楼存放有半枝莲、勾丁等中药材,合法的中药饮片需经过法定的工艺进行炮制,经检验合格后销售,有生产厂家、标签、合格证等资料。上述中药材无包装、无标签、且没有任何票据能够证明这些中药材是正规中药饮片公司所生产,据负责人朱*洪讲述,这些中药材是他从农村购买或者自己种植,经过简单的炮制而得,故认定上述药品为中药材。该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为: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该药店涉嫌存在超过许可范围经营药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半枝莲、勾丁等中药材进行了监督扣押。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王玲、郑血丰对该药店负责人朱*洪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结果如下,该店负责人通过自种或者买进了以下中药材:半枝莲2kg,销售了0.7kg,剩余1.3kg,销售价格(该价格为批发公司销售该药时的价格,下同)为35元/kg,违法所得24.5元,货值金额为70元;勾丁7kg,未销售,剩余7kg,销售价格为80元/kg,货值金额为560元;紫苏8kg,销售了1kg,剩余7kg,销售价格为20元/kg,违法所得20元,货值金额为160元;鸡血藤1kg,未销售,剩余1kg,销售价格为15元/kg,货值金额为15元;红莲子1kg,未销售,剩余1kg,销售价格为19元/kg,货值金额为19元。违法所得共计44.5元,货值金额共计824元。负责人朱*洪承认了上述事实。

现已查明,达州市朝阳万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卫士连锁店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属实。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朱*洪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达州市朝阳万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卫士连锁店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扣押物品清单1份、现场检查图片2张,证明了达州市朝阳万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卫士连锁店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事实。

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达州市朝阳万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卫士连锁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负责人朱*洪收件,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该店不存在从重或者从轻的理由,建议适中处罚。

处罚内容::没收涉案药品(详财物清单);没收违法所得44.5元,处罚款2884元,罚没款共计2928.5元。

处罚依据:你店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做如下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宣汉县农业银行西城分理处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22512601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6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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