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市监行处〔2019〕 405号
当事人:
单位名称:宣汉县花咨化妆品店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ABQ****
负责人姓名:胥涛涛
违法事实:2019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李锐、王玲、郑血丰在你店检查时发现你店店员无健康证明;2019年4月22日,我局向你店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供员工健康证明。2019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李锐、王玲、郑血丰对你药店进行了回访检查,发现你店店员仍无法提供健康证明。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王玲、郑血丰对宣汉县花颜化妆品店店长杨洋进行了询问调查,杨洋承认了上述事实。
现已查明,宣汉县花颜化妆品店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店长杨洋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宣汉县花颜化妆品店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了宣汉县花颜化妆品店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宣汉县花咨化妆品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店员王显玉收件,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019年4月17日,执法人员首次检查你店时,现场无法提供健康证明;4月22日,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后,你店仍未提供健康证明,也未向我局报告情况。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仍不能提供健康证明。鉴于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从重处罚。
处罚依据及内容:你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违反了《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度接受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根据《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宣汉县农业银行西城分理处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225126010400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