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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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牌立湾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廷尧, 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陈赛,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15日,住址湖南省宁乡县大成桥镇永盛村南子塘组,身份证号码43012419900******,经营地址:宣汉县柏树镇太平路435号门市。

申请事项:

依法强制执行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市监行处字〔2019〕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因被申请人陈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法于2019年4月2日对其作出宣市监行处字〔2019〕48号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并于2019年4月9日在四川法制报公告送达。该在法定时间内未履行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8月1日依法对其作出宣市监催字〔2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并于2019年8月7日在四川法制报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应加处罚款5000.00元。至2019年12月17日,其仍未履行。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法院对陈赛未履行的罚款500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0元,共计10000.00元,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宣汉县人民法院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廷尧

                               2019年12月17日

附:1.宣食药监食小罚告〔2017〕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

2.宣市监行处字〔2019〕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

  3.宣市监催字〔2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及送达

4.当事人陈赛身份证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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