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宣汉县统计局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本县统计工作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审批本地区、各部门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统计局编制14名(行政12名、机关工勤2名),在职人员15名,退休人员7名;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宣汉县城乡社会经济调查队),编制10名,在职人员9名,退休人员2名。事业单位1个(宣汉县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编制6名,在职人员3名。全局共有在职人员27名,退休人员9名。
三、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上年结转;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018年财政收支总预算总计530.4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30.48万元。比2017年增加12.93万元,增长2.50%。2018年财政支出预算总计530.4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90.73万元,比2017年增加12.93万元,增长4.6%;主要是工资标准调整。项目支出239.75万元,与2017年持平。
(一)收入预算情况
收入预算530.4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530.48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支出预算530.48万元,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58.8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5.1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5.3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1.09万元。
四、 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530.48万元。
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530.48万元;
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58.8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5.13 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5.3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1.09万元。
五、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县统计局预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其他支出。
(一)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90.73万元,用于保障组织部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人员经费248.95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5.13 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5.3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1.0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纳等支出。
公用经费41.7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培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劳务费等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0 元。主要用于机关遗属、退休干
部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二)项目支出239.75万元。主要用于乡镇、联网直报单位统计工作考核,统计专网租赁,“一体化调查”、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贫困监测、产粮大县、生猪大县监测等专项调查工作经费。
六、“三公”经费增减变动原因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1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0万元,主要用于接待来访、检查团、考察组等招待费用。与2017年持平。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安排机关运行经费417756元,其中:办公费50357元、水费1000元、电费20000元、邮电费20000元、物业管理费20000元、差旅费50000元、培训费13617元、工会经费18156元、其他交通费用183600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41026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政府采购预算10万元,主要是因为2018年国家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需要添置部分设备。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无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设置预算绩效项目3项,主要用于专项统计业务、统计管理、统计抽样调查等支出。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统计信息事务(款):反映统计、信息事务方面的支出;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专项统计业务(项):反映各级统计机关在日常业务之外开展专项统计工作的支出;统计管理(项):反映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执法、统计人员上岗资格认定、职称考试等方面支出;专项普查活动(项):反映统计部门开展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周期性普查工作的支出;统计抽样调查(项):反映统计抽样调查队开展各类统计调查工作的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弗。
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6.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离休费(款):指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以及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生活补助(款):指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退役军人生活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补助,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等。
7.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8.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9.“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0.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