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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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行处字〔2019382

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个人

    姓名余*明身份证号码:61302219690******(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宣汉塔河余记副食批零部,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2EB****(1-1),住所(住址):四川省宣汉县南坝清泉社区田坝街48号附20号。

2019年04月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中,在你经营的副食批零门市销售区发现有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9月29日生产的“重庆啤酒”,规格为520毫升/瓶,保质期180天,数量156瓶;成都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6月9日生产“统一”牌老坛酸菜牛肉面,规格为净含量120克/袋,保质期6个月,数量6袋;重庆顶益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8月11日生产“康师傅”牌藤椒牛肉面,规格为净含量96克/袋,保质期6个月,数量为2袋;四川毛哥食品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2月27日生产“毛嫂”牌酸萝卜老鸭汤炖料,规格为净含量350克/袋,保质期12个月,数量1袋;重庆周君记火锅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1月23日生产“周君记南山”牌麻辣香水鱼调料,规格为净含量180克/袋,保质期12个月,数量为1袋;四川府味源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1月30日生产鹰嘴娃蒜香花生,规格为净含量180克/袋,保质期12个月,数量2袋;法国卡斯特兄弟国际酿酒有限公司2010年4月6日生产名峪1970.美乐干红,规格为750毫升/瓶,保质期8年,数量2瓶,上述食品已过保质期,货值金额284.80元。

经过调查核实你副食批零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款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批零部《营业执照》、《三小备案证》、负责人余建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批零部经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对余建明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批零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 5月27日向你批零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宣市监处罚告〔2019〕  号)。你店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也没申请听证。

店的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处罚。鉴于你店负责人积极配合调查和你店实际经营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店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重庆啤酒”啤酒,规格为520毫升/瓶,数量156瓶、“统一”牌老坛酸菜牛肉面,规格为净含量120克/袋,数量6袋、“康师傅”牌藤椒牛肉面,规格为净含量96克/袋,数量为2袋、“毛嫂”牌酸萝卜老鸭汤炖料,规格为净含量350克/袋,数量1袋、“周君记南山”牌麻辣香水鱼调料,保质期12个月,数量为1袋、鹰嘴娃蒜香花生,规格为净含量180克/袋,数量2袋、名峪1970.美乐干红,规格为750毫升/瓶,数量2瓶;

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宣汉县农业银行西城分理处(账号:2251260104000****,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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