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市监行处字〔2019〕110号
当事人:宣汉县双河镇乐佳生活广场
个体工商户/个人
姓名:胡*军 身份证号码:513001196********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宣汉县双河镇乐佳生活广场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72260010****(1-1))
住所(住址):宣汉县双河镇南桥花园小区E1-1层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2月21日前往你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你超市冷冻柜后侧第三排货架上发现品名为:停不下嘴樱桃味枣(广东茂林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日期2018.01.02,保质期12个月)共一袋;在相同区域发现品名为:黑芝麻糕(成都市国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18.05.30,保质期8个月)共两包;在相邻区域发现品名为:葡萄干(广东创顺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日期2018.03.14,保质期10个月)共两盒;在你超市进门最后侧货架粮食销售区发现品名为:长寿挂面(河南省南阳市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18.02.07,保质期12个月)共7袋;在你超市调料品销售区发现品名为:风味腐乳(贵阳南明春梅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18.01.31,保质期12个月)共20瓶,以上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2月25日报告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派我局执法人员蒋贵鹃、李真二同志调查。
调查表明,上述停不下嘴樱桃味枣1袋,单价1.00元;黑芝麻糕2包,单价7.00元;长寿挂面7袋,单价8.50元;风味腐乳20瓶,单价8.50元;葡萄干2盒,单价13.00元;以上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270.50元,无违法所得,调查中你超市负责人胡*军承认了上述事实,本案于2019年3月1日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超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胡*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超市经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八张、你超市验收入库单照片两张、扣押决定书一份、扣押决定书物品清单一份、对你超市负责人胡*军的询问调查笔录两份,对你超市店长杜伦刚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你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5日10时35分对你超市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宣市监行告字〔2019〕132号,你超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你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鉴于本案中货值金额较小及目前未发生重大危害,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我局决定对你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扣押的过期食品;
2.处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宣汉县农业银行西城分理处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225126010400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