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宣汉县东乡镇刘某无证经营药品,被宣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5倍罚款,罚没款共计3451元。
宣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检查中,发现刘某经营的诊所内摆放有药品,但其仅能提供《营业执照》,不能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也不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诊所内的药品进行了监督扣押。
后经调查,该诊所正在办理村卫生站的《医疗机构许可证》相关手续,但尚未办理完成,故该诊所还不是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不具有经营药品的合法资质。经查,该诊所分别于2018年12月16日、19日从某药品批发公司购进了阿莫西林胶囊等药品,根据票据单价计算,药品货值金额为962元。通过对比该诊所购进票据和剩余的药品,发现其已销售了2瓶重感冒灵片(10元/瓶)、4瓶卡托普利片(5元/瓶)、2袋风寒感冒颗粒(12元/袋)、1支莫匹罗星软膏(20元/支),违法所得共计84元。
调查中,刘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该局对刘某违法所得的84元进行了没收,并处货值金额3.5倍的罚款3367元,共计罚没款34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