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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第24号公告

来源:县委宣传部     发布日期:2020-03-03     点击数: 人次
关于城区婴幼食品、五金机电、文化用品等
部分行业复工复业的
公          告
(第24号)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经宣汉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研究同意,对县城区婴幼食品、五金机电、文化用品等交易时间短、人员密集度低、服务过程接触少的部分行业,从即日起逐步复工复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行业范围

县城区范围内,临街临巷、通风良好、未在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婴幼食品、五金机电、文化用品、眼镜配售、维修维保、广告文印、票务服务、农资销售、黄金售卖、洗车修车、检验检测及干洗共12个行业。

二、基本要求

(一)建立完善疫情防控制度。各市场经营主体要明确防控措施和责任人,制定复工复业及疫情防控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拟复工复产时间、用工计划安排、错时分散用餐、定时定线路出行、相对封闭管理、分批限量服务、消毒消杀防疫、防控物资储备以及从业人员日常管理等。

(二)全面排查从业人员信息。各市场经营主体要提前做好上岗人员组织工作,从严排查每名员工14天内活动轨迹,并如实填写《复工复业从业人员信息审查表》,确保所有从业人员无可疑接触史,体温正常,无发烧、咳嗽等病症,严禁带病上岗。重点疫区员工暂不返宣上岗。

(三)充分储备防疫物资。各市场经营主体要准备口罩、手套、体温检测仪、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原则上准备不少于15天的储备量。

(四)每日进行消毒消杀。复工复业前,各市场经营主体要对经营场所包括所使用的器具、设备设施、卫生间等进行全面清洁和消毒消杀,且复工复业后须每日保持。

三、办理流程

各市场经营主体负责人在完成疫情防控各项准备工作和落实各种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如实规范填写《复工复业申请表》《复工复业从业人员信息审查表》(提前联系经营场所所在地社区,下载电子表格),持营业执照一并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社区提交申请。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工作人员当场审核资料并提出指导意见,领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后,即可恢复生产经营;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社区提交上述资料后,由东乡镇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组织工作人员实地核查并提出指导意见,领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后,即可恢复生产经营。

四、监督管理

各市场经营主体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质量安全、经营管理的主体责任,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乡镇社区和群众的监督(举报电话:0818—5209677)。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东乡镇要集中力量,实行划片蹲点网格化监管,严格对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加大巡查抽查力度,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未达到疫情防控条件和标准的市场经营主体,要责令其停工停业并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严厉打击、立案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凡未允许的行业,一律不得擅自开门营业。

五、南坝镇、胡家镇、土黄镇、黄金镇、双河镇场镇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参照本公告内容执行,其他乡镇及辖区行业开工复业按照县疫情应急指挥部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辖区内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执行。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宣汉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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