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第16号公告
宣汉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关于安全有序做好复工复产前期准备工作的公告
(第16号)
为全面深入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在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同时,安全有序做好县域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前期准备工作,经宣汉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县域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按照“分岗位、分点位、分部门、分门店、分区域梯次复工复产”的原则,根据职工(工人)来源、健康状况、活动轨迹、病例接触史等疫情风险因素,对拟上岗职工(工人)进行分类管理。宣汉本地拟上岗职工(工人)必须经疫情风险排除(或解除)且持有乡镇出具健康证明的,方可上岗。外地来宣汉拟上岗职工(工人)必须返回宣汉居家隔离14天以上且持有隔离所在乡镇出具健康证明的,方可上岗。居家隔离职工(工人)由复产复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名单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统一交由相关乡镇,落实相关村(社区)进行盯控管理,如有异常,及时上报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县疫情防控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已出台的措施要求,分类制定具体复工复产标准和办理流程,并主动告知相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根据拟上岗职工(工人)情况、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标准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复工复产及疫情防控方案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拟复工复产时间、用工计划安排、错时分散用餐、定时定线路出行、相对封闭管理、分批限量服务、消毒消杀防疫、防控物资储备(含口罩、手套、体温检测仪、消毒液等)以及职工(工人)个人情况等。
四、行业主管部门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前,要对照其复工复产及疫情防控方案,实地查看是否具备相应条件,认真核查拟上岗职工(工人)是否满足健康标准和疫情防控要求,若均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县疫情应急指挥部申报,批复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产。
五、工业企业由县经信局负责指导审核,煤矿企业由县煤矿安全生产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审核,建筑企业由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审核,商贸流通企业由县商务局负责指导审核,宾馆、个体工商户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审核,星级酒店由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审核,农用物资销售企业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审核,其他用工企业(单位)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审核。
六、正式复工复产时间按照上级要求并结合我县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另行通知。
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工复产。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责任。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宣汉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