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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川(2024)宣汉县不动产证明第0029603
刘键、袁菲
城镇住宅用地
宣汉县东乡镇西区1号干道西侧观池·公园金城10号楼2楼6号
由宣汉县人民法院拍卖给李芳英所有
宣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