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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黎明、曾小梅因保管不善,将宣汉县东乡镇南街4号小区3楼3号。不动产证号为:川(2018)宣汉县不动产权第0004699号《不动产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黎明、曾小梅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