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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王黎明、曾小梅)

来源:宣汉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6-03-03     点击数: 人次

王黎明、曾小梅因保管不善,将宣汉县东乡镇南街4号小区33号。不动产证号为:川(2018)宣汉县不动产权第0004699号《不动产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黎明、曾小梅    

20263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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