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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杨标、向志兰)

来源:宣汉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6-03-03     点击数: 人次

杨标、向志兰因保管不善,将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路九龙商城B幢综合楼10单元42号,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宣房权字第38166号,土地证号为宣国用(2013)第00049号,用途为:住宅,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标、向志兰     

20262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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