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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公安局关于《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宣汉县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宣汉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6-01-22     点击数: 人次

​广大群众:

为加强宣汉县中心城区犬只管理,教育引导养犬人自觉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民健康、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县公安局代县政府草拟了《关于宣汉县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2月22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件方式将意见寄至宣汉县西华大道688号 宣汉县公安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宣汉县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

二、将相关信息意见的电话反馈至 0818-5222404

附件: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宣汉县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


                                      宣汉县公安局

                                     2026年1月18日

附件


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宣汉县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宣汉县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以下简称限养区)犬只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等疾病,切实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达州市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限养区范围

限养区范围包含东乡街道龙岗社区,育才社区,津碧社区,花园社区,文昌社区,湖山社区,南岸社区1、2、3、4、5、9、10小组,城南社区2、3、4小组;蒲江街道石岭社区,周桥社区,宝寺社区,华融社区,永安社区1、2小组,城西社区5、6、7小组。

二、限养区管理

(一)禁止在限养区范围内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等区域养犬;

(二)限养区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制度,未经动物防疫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三)限养区范围内每户限养一只犬(饲养人饲养的犬只出生的幼崽,只能饲养30天),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一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四)禁止饲养烈性犬和成年体高超过50厘米(犬只四肢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体重在40公斤的大型犬和体重超过40公斤以上的巨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巨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三、限养区饲养犬只规定

(一)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二)携犬出户须携带准养标志与免疫标志(未携带者可通过手机出示相关依据),以备查验;

(三)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2米)牵领,犬只应当佩戴嘴套;

(四)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五)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餐饮场所、车站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公园等公共场所。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七)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时只能乘坐后排且不能组合其他乘客,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八)养犬人应当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重大传染性疾病报告制度

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含动物爱护自发群体)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或者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协助进行检测和无害处理,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五、犬只无害化处理

患有狂犬病、疑似患有狂犬病及违法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巨型犬和无主饲养的“流浪犬”,由公安机关会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东乡街道办、蒲江街道办等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对养犬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者非法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由公安机关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养犬人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办证,责令养犬人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养犬人处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饲养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犬只饲养人和动物诊疗机构等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携犬出户,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养犬人改正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五)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养犬人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出售人、养犬人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七)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养犬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八)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九)养犬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养犬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一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举报投诉及咨询电话

县公安局举报投诉电话:0818—110;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投诉电话:0818—5205432;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咨询电话:0818—5202371;

本通告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通告实施之日起,《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宣汉县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宣府规〔2024〕1号,同时废止。

 

宣汉县人民政府

202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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