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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水务局2025年度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公示(川1722水务处〔2025〕4号)

来源:县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5-09-03     点击数: 人次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1722水务处〔20254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

违法事实

​202571515时,当事人XX有限公司所属的XX水电站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启一号冲沙闸,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淤泥,直至20257167时(累计持续16小时)才关闭该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宣汉XX有限公司在案发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积极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减轻了危害后果,符合依法可以减轻水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给予警告处罚

决定内容

1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进行水法律法规宣传学习教育。

罚款金额(万元)

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决定日期

2025--8--20

决定机关

宣汉县水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

宣汉县水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代码

1151142200882240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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