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水务局2025年度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公示(川1722水务处〔2025〕4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 川1722水务处〔202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违法 |
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15日15时,当事人XX有限公司所属的XX水电站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启一号冲沙闸,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淤泥,直至2025年7月16日7时(累计持续16小时)才关闭该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宣汉XX有限公司在案发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积极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减轻了危害后果,符合依法可以减轻水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处罚类别 | 给予警告处罚。 |
决定内容 | 1、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进行水法律法规宣传学习教育。 |
罚款金额(万元) | 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决定日期 | 2025--8--20 |
决定机关 | 宣汉县水务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宣汉县水务局 |
数据来源单位代码 | 11511422008822404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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