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水务局2025年度不予行政处罚公示(川1722水务处〔2025〕3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 川1722水务处〔202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违法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邓XX于2025年4月14日8时,雇佣一辆红岩杰狮牌三轿运输车(车牌号为渝DL5628),将自建房过程中产生的360立方米弃土,运送至土黄镇碧溪村(原土黄镇六合砂石场)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邓XX在案发后,认错态度良好,积极进行整改,主动及时清除了所倾倒的弃土,排除了障碍,使河道恢复原状,未产生妨碍行洪的实质后果,且系初次违法,根据有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4、《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5年本) |
处罚类别 | 不予处罚。 |
决定内容 | 1、不予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进行水法律法规宣传学习教育。 |
罚款金额(万元) | 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决定日期 | 2025--4--25 |
决定机关 | 宣汉县水务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宣汉县水务局 |
数据来源单位代码 | 11511422008822404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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