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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水务局2025年度不予行政处罚公示(川1722水务处〔2025〕3号)

来源:县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5-05-12     点击数: 人次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1722水务处〔20253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

违法事实

当事人邓XX20254148时,雇佣一辆红岩杰狮牌三轿运输车(车牌号为渝DL5628),将自建房过程中产生的360立方米弃土,运送至土黄镇碧溪村(原土黄镇六合砂石场)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邓XX在案发后,认错态度良好,积极进行整改,主动及时清除了所倾倒的弃土,排除了障碍,使河道恢复原状,未产生妨碍行洪的实质后果,且系初次违法,根据有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4、《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5年本)

处罚类别

不予处罚

决定内容

1不予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进行水法律法规宣传学习教育。

罚款金额(万元)

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决定日期

2025--4--25

决定机关

宣汉县水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

宣汉县水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代码

1151142200882240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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