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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水务局2025年度不予行政处罚公示(川1722水务处〔2025〕2号)

来源:县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5-05-28     点击数: 人次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1722水务处〔20252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

违法事实

当事人XX砂石厂(经营者赵XX在宣汉县五宝高梯木家坝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建设加工厂和堆放砂石物料侵占河道,妨碍河道行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当事人在限期内主动清除所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堆放的砂石料,未产生妨碍行洪的实质后果,且系初次违法,根据有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

2、《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第一款;

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4、《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5年本)

处罚类别

不予处罚

决定内容

1不予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进行防洪安全法宣传警示教育。

罚款金额(万元)

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决定日期

2025--5--13

决定机关

宣汉县水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

宣汉县水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代码

1151142200882240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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