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水务局2025年行政处罚公示(川1722水务处〔2025〕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川1722水务处〔2025〕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违法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吕某某经营的宣汉县上峡鸿运矸石厂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20日,擅自在宣汉县上峡镇宝塔村6组铁石坝河道内无证取水16425立方米,用于生产加工煤矸石。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吕某某无证取水的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00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年12月18日 |
处罚机关 | 宣汉县水务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宣汉县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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