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 公众参与 >> 回应关切 >> 正文

关于元旦、春节、元宵期间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宣汉发布     发布日期:2025-12-26     点击数: 人次

为做好春节元宵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污染,防止引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宣府通〔2022〕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燃区域

以宣汉县城为中心,东至东乡街道老鹰溪,东南至宣七路冉家垭口,南至东乡街道叶家坡东林路口,蒲江街道全域,君塘镇飞泉社区、团山村、石虎村、君坝村,普光镇柳坪村、石堰村,庙安镇龙安社区、八庙村。

二、除禁售禁燃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重点管控时段

2026年1月1日(元旦)至1月3日,2026年2月16日(除夕)至3月3日(元宵)。

四、处罚措施

在禁售禁燃区域内、重点管控时段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县应急、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五、监督方式

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宣汉县公安局(110);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0818-5223547);宣汉县应急管理局(0818-5222308);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18-5228315);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18-5205432)。

特此通告

 

 

宣汉县公安局

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

宣汉县应急管理局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26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