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宣汉县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宣汉县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用工,建立科学用工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修订完善了《宣汉县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28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351753991@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宣汉县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二、将有关意见也可电话反馈至13778328583(石金章)。
附件:1.《宣汉县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宣汉县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附件1
宣汉县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宣汉县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建立科学的用工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宣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宣汉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劳动用工应遵循总量控制、机构精简、结构优化、人员精干的原则;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招聘的原则;运转高效、管理有序、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招 聘
第四条 企业招聘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职工(正式职工)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年初向县国资中心申报招聘计划,由县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领导审定。
第五条 招聘计划应当包括企业发展状况、企业人员需求情况、核定的用工总量控制数、现有人数、空缺人数、当年减员数、招聘计划安排、拟招聘岗位和拟招聘人数等。
第六条 招聘人员原则上实行凡进必考、公开招聘。县国资中心统筹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内容包括: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对象范围、方法程序、考试考核内容范围、报名方式、发布媒体及组织领导等内容。
第七条 企业招聘人员必须采取规范的招聘程序,信息发布、受理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考察、拟招聘人员公示等应做到全过程公开透明。
(一)发布招聘公告。县国资中心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包括:招聘企业、招聘岗位及数量(岗位描述、条件要求)、招聘范围、招聘方式、招聘程序等内容。公告时间一般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县国资中心组织用工企业组织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名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组织考试(笔试、面试)、考核。县国资中心会同县人社局、用工企业按照招聘公告要求规范组织笔试、面试或考核。
(四)体检、考察、公示。用工企业组织体检和考察,县国资中心根据体检和考察情况,对拟招聘人员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招聘工作结束后,企业将招聘人员备案表、信息发布、考试考核及拟招聘人员公示等相关资料报县国资中心备案。
第九条 劳务派遣用工实行核准制,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需要提出用工条件及报酬支付标准,报县国资中心审核批准后,由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派遣,劳务派遣岗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如保安、保洁、厨师、驾驶员),并严格控制派遣用工数量,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用工总量的10%。
第十条 企业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以及招聘符合我县人才引进政策要求的高层次、紧缺性人才、专业技术及管理人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特殊工种岗位和国家规定应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岗位,不得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工企业原则上不得返聘离退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由企业党组织研究,报县国资中心批准后,双方签订劳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企业每次招聘应拿出适当比例的岗位用于招聘在我县服务期满未就业的“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大学生,以及择业期未就业的县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省级优秀毕业生、残疾人(能正常履职)、退役士兵。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之间职工原则上不得随意流动(企业领导人员交流除外),确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应由用人单位组织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经双方企业同意,并报县国资中心审批后,按法定程序与调出单位(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调入单位(流入单位)新签劳动合同。严格控制破产企业和区域外国有企业一般人员向县属国有企业流动。
第十四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回避制度,企业人事、财务、采购、销售、工程管理等重要部门的负责人,不得聘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近亲属。在组织公开招聘员工中,企业负责人和具体负责组织招聘的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企业对新招聘人员,应按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确定相应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出现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建立企业劳动用工计划管理制度,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人力资源规划和年度用工计划。每年年末向县国资中心报送《宣汉县国有企业编制及劳动用工基本情况表》《宣汉县国有企业职工信息表》《宣汉县国有企业聘用人员信息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将作为核定企业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企业员工实行总额管理。县国资中心控制用工总量,指导企业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目标要求及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优化工作岗位,减少冗员,提高效率,增加效益。
第十八条 建立和健全职工培训制度。用工企业根据岗位技能要求,积极落实新招聘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岗前培训制度。
第十九条 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强化用工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对劳动合同期满的人员,据其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签,对考核中出现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等情形的,要严格做好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工作。企业应建立劳动合同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全面了解掌握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提前做好预报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策机制和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建立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以岗定薪,岗变薪变,酬效联动的基本工资制度。
第二十一条 规范用工档案管理。企业应落实专人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入档工作,员工因人事任免、考核奖惩、劳动合同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等事项形成的档案材料须及时入档。档案统一归并县档案中心管理。同时,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员工电子档案。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县人社局和县国资中心对企业用工实施全程监督和不定期专项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国资中心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已招聘人员一律依法解除劳动(务)合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视其情节和后果,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奖。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送纪委(监委)以及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1月24日中共宣汉县委办公室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宣汉县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宣汉县其他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2
《宣汉县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宣汉县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建立科学的用工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县国资中心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修订形成《宣汉县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征求了各相关单位意见,最终形成该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总共五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阐述此《管理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制定办法的主旨和遵循的原则等。
第二章招聘,主要是规定企业招聘固定期限的劳动职工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一律实行凡进必考,公开招聘,规范招聘程序。同时也对劳务派遣、政策性安置人员、引进人才、特殊工种、基层服务项目优秀大学生、残疾人、退役士兵用工及国企之间职工流动作了要求。
第三章管理,主要包括用工计划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总额管理、培训制度管理、档案管理等。重点是对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强化用工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
第四章监督,明确了县人社部门和县国资中心将对企业用工实施全程监督和不定期专项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者将移送纪委(监察委)以及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是对本办法的有关补充说明,明确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