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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征求《宣汉县城市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来源: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08-12     点击数: 人次

 

为了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进一步加城市管理力度,提升城市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由我局起草了《宣汉县城市管理办法》。现将上述文件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8月15日前,将其反馈至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张灵;联系电话:5200391

 

 

附件:1.宣汉县城市管理办法

​      2.宣汉县城市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7日          

 

 

附件1

宣汉县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理顺工作体制,明确部门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城市功能,推进共管共治,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达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宣汉县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县城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市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的城市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城市综合执法改革。

第五条 县级各部门和蒲江街道办事处、东乡街道办事处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能,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县城区内城市管理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城市管理工作职责;协助县政府办督查室实施对城市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问责。

 

第二章 违法建设治理

第七条 县城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宣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规定。

第八条 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该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进行建设:

(一)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含海绵改造)、屋顶整治(含平改坡)等改造提升项目;

(二)在已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里,属非经营性并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内部道路、小桥(涵)等;

(三)施工工棚、施工围墙、临时性施工用房;

(四)公交车站(亭)、自助快递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24小时自助图书馆、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充电柱等;

(五)用于安装灯光、旗杆等设施的基座、建筑构建等;

(六)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

依据:宣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通知》【宣自然资〔2021〕777号】第一条

第九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无需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该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进行建设:

(一)项目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包括内部装修),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二)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办理的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

(三)市政配套附属工程(道路黑化、绿化等)及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四)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五)单纯的路面改造、城市道路和桥梁维护、修缮、整治工程等没有新增用地的项目。小区内非市政道路工程;

(六)所有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七)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且不涉及市政道路的管线工程;

(八)堤岸的维修加固工程;

(九)建筑工程的基坑开挖;

(十)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临时性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库及自有自用地内的不影响城市规划和城市景观的临时性建(构)筑物。

依据:宣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通知》【宣自然资〔2021〕777号】第二条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以外的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行政审批局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十一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国有土地以及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的违法建设以及占用天楼、公共区域、城市道路等进行违法搭建的行为进行查处;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非法占用土地和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依据: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宣汉县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监管及执法工作的通知》【宣县委办2020129号】第二条

第十二条 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实施城乡规划的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临时用地的书面意见以及临时工程建设方案,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需办理临时用地的,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审批。

依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

第十三条 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工程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并经原批准机关检查合格。

依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第十四条 县城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

依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四条、中共宣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改革的通知》【宣编委〔2022〕69号】第六条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防控日常巡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以及具体措施,落实巡查、劝阻和制止责任,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违法建设。经劝阻未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依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NO:SC122681】第五条、《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城区内集体土地上已经建成的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经建成的村民住宅,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但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完善相关批准手续。对于不符合规划条件、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依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NO:SC122681】第九条

第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辖区城乡规划的公告公示工作,针对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出具规划定性意见。

依据:《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八条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建设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包括转让、继承、分割等。

依据:《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违法建设当事人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可以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对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设项目,有权单方面中止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依据:《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从取得施工许可至竣工验收期间的过程监管及相应的查处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竣工验收后的违法建设的监管及相应的查处工作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依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定方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河道的违法建设,由县水务局进行监管,需要拆除的,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条,三定方案

 

第三章 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城区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企业在施工前将专项装修方案、专业设计单位的安全报告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的通知【川建建函〔2021〕271号】第一条,达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通告》第二条

第二十三条 住宅装修和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修,要在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签定合同后,实行装修开工申报登记制度。即:装修人与其合同约定的装饰装修企业在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人申报登记,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装修安全承诺书;无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登记,签订装修安全承诺书。

依据:达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通告》第三条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和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在进行装修申报登记时,应向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宣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相关法律法规,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依据:达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通告》第四条

第二十五条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严禁下列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依据:达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通告》第五条

第二十六条 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监管,同时,非物业小区的一并纳入社区日常巡查监督。对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项目,物业服务人和社区居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对正在装饰装修的场所进行巡查监督。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违法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

依据:达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通告》第八条

第二十七条 对未事先告知、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装饰装修工程,物业服务企业可依照《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未按规定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查处,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第四条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饰装修活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报告或投诉。属于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遇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及拒绝恢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况,应及时联络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第六条

 

第四章 城市道路和市政工程设施

第三十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其他市政设施。各类市政设施的管理按如下分工:

(一)交通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及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公共汽车站台、交通标志、标线、道路隔离栏及道路隔离绿化带的设置、维护和管理,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客运轮渡设施、轨道交通设施及其他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供排水设施。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其他供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及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负责。

(三)燃气设施。城市燃气设施由相关企业负责建设、维护及日常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行业监管。

(四)环卫设施。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卫设施的建设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其维护及管理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五)园林绿化设施。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实施。

(六)综合类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及其他综合类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七)信息通信与电力设施。信息通信、电力设施由各通信及供电企业负责建设、维护与管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行业监管。

(八)其他市政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公共停车场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由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城市路内停车泊位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施划,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依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财资〔2024〕108号】第三条,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三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第三十二条 除紧急抢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管线、道路景观及公用设施,并在开工前向社会公告。

(依据:《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三十三条 凡在城区进行杆线、电缆、给排水、供气等挖掘城市道路的工程建设,应当到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做好施工监管工作。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手续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认真审查道路挖掘方案(施工方案),指导申报单位尽可能少挖、少占城市道路。对于占道挖掘时间长、范围大的项目应当要求申报单位科学组织道路挖掘作业,采取分期挖掘、分段打围、跟踪修复路面等方式进行道路挖掘及修复道路施工,减少挖掘影响范围。

依据: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宣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宣汉县公安局、宣汉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验收。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工作,依法对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挖掘和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拟定城市道路半年或全年新建计划、既有道路升级改造计划,负责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道路维护工作,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城市道路挖掘方案进行审查。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城市道路挖掘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权限,由街道办实施监管,对违法开挖的,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查和指导工作。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宣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宣汉县公安局、宣汉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下列行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履带车、铁轮车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五)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六)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七)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八)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九)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十)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第三十八条 禁止占用公共道路(人行道、机动车道)、公共场所(广场、绿地等)进行洗车、修车、车辆装饰作业或摆放洗车、修车、车辆装饰设施设备及标识牌。有违反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依据: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占道洗车修车专项整治的通告》【达市城管〔2023〕第1号】第二条第二款

第三十九条 从事车辆清洗的个人和单位应当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

第四十条 从事汽车维修应向县交通运输局备案。未备案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应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不得超出、骑跨泊位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停放,不得损坏人行道路、破坏绿化带。

依据: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占道洗车修车专项整治的通告》【达市城管〔2023〕第1号】第二条第三款

第四十二条 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非机动车(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自行车等)未按规定停放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其他机动车辆未按规定停放的,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七款,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定方案

 

第五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四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负责;

(二)江河、湖泊、水库(塘)、人工渠道、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公路、车站、港口、码头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绿地、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县城区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责任区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确定。

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十六条,《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第四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相关制度;

(二)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具体工作;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等相关设施;

(四)建立日常管理队伍或者安排管理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

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七条

第四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责任书。

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四十六条 县城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灯箱、店招店牌等,应经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县城区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和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责任区内的,由责任人进行规范管理。

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第四十八条 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容貌秩序监管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烟道、空调外机、排风扇、防护栏(网)、雨棚、遮阳帐篷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安全、整洁。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空调外机的,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非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市容管理工作,由责任区责任人负责规范。

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四十九条 禁止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四)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城市桥梁、人行天桥、绿地、河道范围内等公共场地搭建设施、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兜售物品、生产加工、营销宣传、摆酒设宴等活动;

(五)临街和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餐馆等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六)占用城市道路开展棋牌等娱乐活动。

在城市道路、广场、城市桥梁、人行天桥、绿地、河道范围有以上行为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责任区内的,由责任人负责规范。

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条 根据群众需要,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会同街道办事处设置临时摊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第五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或管理者应当保持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整洁,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及时清除污水、垃圾和废弃物,定期清掏污水管网,对农贸市场公共厕所进行保洁。

依据:《达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的牵头部门,承担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考核评价等工作,负责对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交易秩序等进行监督管理。

县商务局负责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指导农贸市场规范建设、达标改造。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贸市场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农贸市场及其周边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防制、传染病防控等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农贸市场建设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农贸市场建设用地。

县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农贸市场开展日常巡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及市场经营者落实相关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报告有关部门(单位)并协助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农贸市场管理有关工作。

依据:《达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第五十三条 县城区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第五十四条 县城区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登记。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城区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城区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照相关城市管理的规定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条

第五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信息统计与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五十七条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配合做好外来少数民族摊贩有关矛盾的化解工作,引导外来少数民族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合法文明经营。

依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第五十八条 县公安局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并及时向县民政局联系,协助县民政局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对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职能职责及时查处。

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81号】第五条,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第二条

第五十九条 县城区内饲养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2米)牵领,犬只应当佩戴嘴套,并须携带准养标志与免疫标志。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者非法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由县公安局进行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患有狂犬病、疑似患有狂犬病及违法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巨型犬和无主饲养的“流浪犬”,由县公安局会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东乡街道办、蒲江街道办等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宣汉县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宣府规〔2024〕1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第六十条 禁止在城市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市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第六十一条 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整治。县教育局负责学校安保工作及校园内部环境治理,强化师生安全教育。县公安局负责对校园周边出租房屋、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的治理,落实“护学岗”高峰勤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检查校园周边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维护县城区校园周边市容市貌秩序管理工作。

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12号】第六条、第九条

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县发改局牵头负责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相关支持政策、编制全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协调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用地保障,做好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审查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新建住宅小区和新建建筑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在竣工验收等环节,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严格审核新建住宅小区和新建建筑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监督物业服务人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产权人做好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和管理相关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公交、出租(网约车)、客运行业及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县属国有企业所属充电基础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充电基础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指导全县公共机构开展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县本级公共机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按照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依据:《达州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达市府办规〔2024〕2号】

第六十三条 共享单车(含共享自行车、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引入要根据宣汉城市道路条件严格控制。

依据:达州市交通运输局、达州市公安局、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达州主城区暂缓发展共享单车的公告》

 

第六章 城市生态环境

第一节 大气污染防治

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定方案

第六十五条 在城区内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公安交警负责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六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负责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和露天烧烤污染的监管和查处工作。酿酒、榨油等和其他非餐饮服务业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油烟污染,由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负责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条

第六十九条 县城区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造成烟尘污染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条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县公安局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和查处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

第七十一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监管和查处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局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第七十二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负责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 2013年第31号】

 

第二节 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十三条 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要严格落实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推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依据:《四川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川环发〔2023〕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七十四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建设工程因特殊需要应当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五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的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由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负责查处。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第七十六条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第七十七条 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噪声污染,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城区其他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引起的噪声污染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四条,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24〕77号】序号13

第七十八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24〕77号】序号11

第七十九条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第八十二条,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24〕77号】序号12

第八十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负责对县城区涉及广场、公园、街道、家庭室内产生噪声污染干扰居民生活的行为进行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向公安机关报告或投诉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七条,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24〕77号】序号4

第八十一条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其中,涉及住宅楼室内装修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县公安局负责查处;商铺、办公楼等商业经营场所装修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24〕77号】序号12

第八十二条 县教育局对学校因教学、广播、学生活动等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

第八十三条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县公安局负责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第三节 其他污染防治

第八十四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水污染防治按以下进行分工:工业废水排放、饮用水水源保护由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监管;医疗污水排放由县卫生健康局监管;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水务局监管;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由县交通运输局查处;建筑施工污水排放、城市污水集中排放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以下进行分工: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矿业固体废物污染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由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监管查处;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造成污染的,由县商务局、县邮政局按照分工监管查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后的污泥的污染防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污染防治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管查处。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依法行政处罚,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八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公安局查处: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第八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区生活垃圾清扫、运输和处置的监管和查处工作。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第八十八条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运至规定的处理场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餐厨垃圾的监管和查处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八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可以倾倒至物业指定的收集点,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清运,也可自行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第九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做好防渗漏措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堆码、私搭乱建。县商务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监督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占用公共区域堆码、乱搭乱建行为的查处;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条,《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九十一条 对城市照明、户外广告、LED显示屏、霓虹灯、灯箱等造成的光污染,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管;其他造成光污染的,由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共宣汉县委办公室、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宣县委办发〔2021〕32号】第三条第九款第5项

第九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依据:《宣汉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宣县委办发〔2021〕32号】三、县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二十一)县交通运输局职责第7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如因机构改革单位工作职责发生变化,按照机构改革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成区是指东至东乡街道老鹰溪,东南至宣七路冉家垭口,南至东乡街道叶家坡东林路口,北至...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

《宣汉县城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策解读

 

为全面提升宣汉县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效解决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职责交叉、边界不清、协同不畅等问题,营造更加整洁、安全、有序、宜居的城市环境,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起草了《宣汉县城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 出台背景与目的

《办法》旨在系统规范城市管理活动,明确政府、部门、街道、社区及市民的责任义务,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职责交叉、边界不清等问题,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二、核心内容

《办法》共七章九十六条,重点聚焦以下方面:

明确职责分工:这是《办法》的核心。清晰界定了县级各部门在城市管理各领域(如违法建设、装饰装修、道路挖掘、市容环卫、油烟噪声、垃圾分类、停车管理、养犬管理等)的具体监管和执法责任,避免推诿扯皮。

规范管理行为:对涉及市民生活的重点领域(如装修备案、临时摊区设置、户外广告、犬只管理、餐饮油烟、噪声控制、垃圾投放等)的操作流程、禁止行为和处罚依据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管理和执法提供依据。

强化源头治理:明确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细化了违法建设的发现、报告、制止、查处流程,强调了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在装饰装修和日常巡查中的前端管理责任。

突出公众参与:要求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鼓励群众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三、 预期效果

通过实施《办法》,预期实现城市管理职责更清晰、执法更规范、协作更顺畅、问题解决更高效的目标。最终目的是提升城市品质,增强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您的意见至关重要!

    欢迎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在公示期内,积极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让我们携手完善《宣汉县城市管理办法》,共同建设更加美好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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