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宣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达州市住建局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宣汉县实际,我局拟修改完善《宣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请广大市民朋友,于2025年8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以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局。(联系人:李晓林、秦佳 ,联系电话:18117926015、19119076750 ,QQ邮箱:736251598@qq.com)
附件:1.宣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宣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宣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日
附件1
宣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构建更加完善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达州市住建局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方案》(达市住建发〔2014〕137号)相关规定,结合宣汉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宣汉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含并轨前的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正常优惠,限定保障对象、建设标准和租赁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房管局)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租金缴存、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建立、完善和管理。
县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公寓管理及“达州英才”引进人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选调生申请人才公寓受理、审核工作,查询新就业职工调离信息。
县公安局:负责核验个人身份信息(户籍、居住证信息)、车辆信息、死亡注销户籍人员信息等。
县教育局:负责核验新就业职工无房人员学历信息。
县民政局:负责核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婚姻登记和其他民政救助信息。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查询核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新就业职工调离、养老金领取等信息。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查询核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县卫健局:负责核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查询经商办企业信息。
县公积金主管部门:负责查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公积金缴纳信息。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全县退役军人公租房申请、审核管理工作,核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信息。
县残联:负责核验申请家庭的残疾信息。
县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核验消防救援人员信息。
县工会:负责核验工匠、劳模信息。
县征拆办:负责审核管理住房困难拆迁过渡安置户,查询申请人的征地拆迁回迁等信息;
城区街道办:负责审核管理住房困难拆迁过渡安置户和危房排危临时安置户,辖区内公租房申报、审核、清退工作;
其他部门:根据当地住房保障政策要求,法院、税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主管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的保障人群相关信息查询核验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都有权向县住建局进行举报、投诉。县住建局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对于涉嫌违法事实及时移送相关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章 建设标准和房源筹集
第六条 建设标准
(一)公租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型住房。
(二)新建公租房应满足居住基本功能需要,套型比例和结构实用,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租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三)公租房按照简单、适用、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
第七条 房源筹集
(一)政府可通过投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租房房源。
在商品房项目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如果符合公租房建设标准且在下达任务计划外的,可以由政府回购或划转作为公租房房源。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报县政府批准同意进行装饰装修达到入住条件后,可以作为人才公寓,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二)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社会力量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所建住房纳入全县公租房管理体系,租金水平、建设标准、保障对象等执行公租房统一政策规定,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安排的资金、上级补助资金、住房公积金中收益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等。建设单位申请公租房建设项目中长期贷款,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予以支持。
第三章 保障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 公租房保障范围
(一)面向城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下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新就业无房职工(含柳池工业园区);
(三)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柳池工业园区);
(四)住房困难的城市公交司机、环卫工人;
(五)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六)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住房困难的优抚对象和退役军人等。
第十条 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方式。公租房人均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宣汉县公租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宣府办〔2022〕38 号)的规定执行。
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赁补贴是指已纳入保障对象成为轮候户且未实物配租,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县人民政府直接发放货币补贴。
第四章 申请对象及条件
第十二条公租房申请以家庭(包括配偶和同一户籍的其他成员,下同)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由企业单位参照相关标准对保障对象配租,并报县房管局备查。
第十三条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取得城区独立居民户口3年以上,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60周岁以下,已婚的其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人家庭在城区内无房产;在城区实际居住但未租赁公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政策;或在城区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无法分户且未租赁公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非产权人的家庭成员(限1套);
(三)申请人家庭收入符合统计部门确定的上年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线(指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下同)条件;
(四)申请人家庭无机动车辆(不含二、三轮摩托车、农用车下同);
(五)申请人原家庭有房产离异的,应为无房一方且离异时间应满3周年。
第十四条 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中专院校以上学历,且参加工作未满五周年,已婚的其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在城区内稳定就业,具备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录用文件、招工招聘文件或劳动合同;
(三)申请人家庭在我县城区内无房产或有房产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含单位职工宿舍);
(四)申请人无机动车辆。
第十五条 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城区以外户口,年满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已婚的其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在城区内稳定务工并实际居住2年以上(含2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三)申请人在社保部门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认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审核时往前计算,下同),不含农保;
(四)申请人家庭在城区内无自有房产,未租赁公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五)申请人家庭人均纯收入符合统计部门确定的上年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线;
(六)申请人家庭无机动车辆。
第十六条住房困难城市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城区实际从事公交车驾驶、环卫保洁、专职外卖快递工作,并与公交公司、环卫所、外卖快递平台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用工协议、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
(二)城市公交司机应在从业资格规定年龄界限内;
(三)申请人在城区无自有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已婚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四)申请人家庭无机动车辆。
第十七条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住房困难的优抚对象和退役军人申请公共租房,应符合退役军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申请公租房(人才公寓等),应符合县委组织部规定的条件。
第十九条 城区征地拆迁、危房改造中经政府批准同意后确需公租房临时过渡安置的房源应由相应主管部门自行分配管理。
第二十条申请人同时具备上述2类以上条件的,按其中1种类型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申请之日前3周年内在我县有房产交易、转让、赠予行为的;
(二)在城区内有住宅建设用地和办公用房、车库和商业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三)已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
(四)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或其它住房保障的(含单位职工宿舍);
(五)已有继承、受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
(六)已注册独资、合资(伙)企业、股份公司、专合社(法人);
(七)公布为失信、服刑人员的;
(八)新就业职工的父母在我县城区有房产且人均居住面积高于15平方米的;
(九)应由社会福利院、救助站、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给予安置的;
(十)其他相关规定不得纳入的。
第五章 申请资料及审核
第二十二条 各类型对象申请公租房按如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户困难家庭,线下分别向户口所在地、原实际居(租、借)住地街道办事处一件事窗口办理。
(二)外来务工人员,线下向用工地或实际居(租、借)住地街道办事处一件事窗口办理。
(三)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城市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线下由用人单位办理。
(四)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住房困难的优抚对象和退役军人线下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并按其制定的范围条件、审批程序、动态管理制度办理。
(五)政府引进特殊专业人才线下向县委组织部申请,并按其规定和程序办理。
(六)城区征地拆迁、危房改造中住房困难家庭向征折办、街道办申请,并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
(七)线上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四川政务服务网一件事服务专栏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到对应的申请受理单位或服务平台申报公租房,提交以下资料:
(一)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公租房书面申请书和承诺书;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3.人民银行出具的家庭成员(18周岁以上,下同)个人征信证明;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新就业无房职工:1.公租房书面申请书和承诺书;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3.组织、人社部门分配文件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1.公租房书面申请书和承诺书;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3.婚姻状况证明;4.务工地实际居(租、借)住所证明;5.劳动合同原件和用人单位有效证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6.人民银行出具的家庭成员个人征信证明;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城市公交司机、环卫工人:1.公租房书面申请书和承诺书;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3.与公交公司、环卫单位、平台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公益性岗位用工合同;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住房困难的优抚对象和退役军人按县委组织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出具时间必须在公租房申请之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线下申请流程采取街道办一件事窗口和用人单位受理审核,县房管局综合审查。审核单位应建立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
(一)审核。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统一造册,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进行核查,统一到县民政局、县公安局、辖区派出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法院、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等分别查询申请人婚姻和收入状况、房产、车辆、户籍及家庭成员关系、享受房改房和集资建房、经商办企业、征地拆迁、失信和服刑等方面的信息,各审核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街道办审核合格的申请对象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反映或反映不属实、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审核合格并加盖公章报送审查机构;审核不合格或公示期间有反映且反映属实、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驳回申请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综合审查。县房管局收到审核合格的申请资料,20个工作日内开展综合信息查询和复审意见综合审查,综合审查合格的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反映或反映不属实、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综合审查合格意见,申请人即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综合审查不合格或公示期间有反映且反映属实、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签署综合审查不合格意见,并告知原因。
(三)申诉。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对未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房管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说明理由。逾期县房管局不予受理。
县委组织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可参照上述程序审核,也可依法自行制定审核程序。
第二十五条线上申报的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四川政务服务网一件事服务相应程序办理。
第六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产权属政府所有的,由县房管局负责租赁管理。各类企事业单位、园区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或职工宿舍,由产权单位自行分配和管理,保障范围条件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多余房源由政府调配,权属不变。
第二十七条 县委组织部管理的人才公寓、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征折办、街道办等单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划拨的公租房,属于政府住房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县委组织部、退役军人事务局、征折办、街道办等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租金收缴、“两张清单”建立、动态管理、档案保管等工作,并加强与县房管局的工作联系,实现房源、保障对象等数据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将审查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登记为轮候对象。根据房源情况及申请家庭情况科学确定轮候顺序,按照轮候顺序对申请家庭进行实物配租,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无特殊情况不按时签订《租赁合同》或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的,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轮候期最长不超过3年。
轮侯期内申请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县房管局申报,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轮侯资格。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租赁合同单次期限为5年。租金标准根据申请家庭条件分别按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不含农民工、城区公交司机、城区环卫工人)、50%(农民工)、30%(低保对象)确定。租赁合同期内人员类别发生变化的,按新类别对应的核定租金标准重新签订合同并缴纳租金。租金缴纳方式以年为单位先行缴纳,实际租赁未满1年的据实结算。
第二十九条 各类企业单位和园区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或职工宿舍用于本单位职工租住的,可参考本县公布的公租房租金标准自行确定并报县发改局备案。用于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非本单位职工租赁的,按同期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核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日常维护管理、空置期物业服务费、租赁补贴支出等。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维护、管理费用和空置期物业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在公租房租金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各类企业单位、园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或职工宿舍维修养护费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确保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小区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由运营单位委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零星配建及改造、改建、购买、划转的公租房物业服务纳入所在小区物业企业统一管理,共享小区物业服务、公共服务和配套设备设施。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按县发改部门审定的该小区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缴纳。
第三十三条因残疾、就业、子女就学、重大疾病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经县房管局审查同意并备案,可以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
公租房在保家庭子女成年因参工、结婚、购房导致原家庭收入或财产超标,其余家庭成员住房困难仍需居住公租房的,应向县房管局提交申请并提供子女迁出或分户的相应佐证资料,视为仍符合保障条件,经批准后保留其承租资格;夫妻离异或死亡、父母迁出或死亡、结婚或新生子女的,应向县房管局提交申请并提供迁出或死亡佐证、结婚证及出生证明(身份证明)等资料,按其申请时现有家庭衡量收入或财产,经批准后保留其承租资格。
轮候对象轮候公租房期间,因自身特殊困难急需房屋居住,通过自己努力动员在保对象主动放弃承租资格的,可由该轮候对象优先配租此套公租房。
轮候对象中含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特殊贡献奖励、县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人员,最低收入家庭、城市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贫困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等,可优先实物配租。
第三十四条 公租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以及租赁补贴发放,应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准入审批,确保房源和补贴资金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五条 县房管局应当建立健全公租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确保信息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保障对象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住房保障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小区建成分配入住后,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履行基层党建、自治组织建设、社会服务、综合治理、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属地管理职责。
第七章 使用与退出
第三十七条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租房的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租房租金、物业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对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所在社区或单位督促其按合同履行义务,仍拒不履行的责令其退出公租房。
第三十九条 租赁合同期满,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合同自动延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清退,清退之日即为合同终止之日。
第四十条 承租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县房管局、县级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定期年度审核和不定期巡查排查,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应解除租赁关系,退出承租公租房:
(一)承租过程中家庭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仅限受收入限制的保障对象);
(二)外来务工人员不在城区务工的、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龄超过申请限制的;
(三)新就业职工调出本县工作;
(四)城市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外卖快递人员不再从事该工作的;
(五)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车辆,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或物业服务费6个月以上的;
(七)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均承租公租房的其中一方;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租房6个月以上的;
(九)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承租公租房的;
(十)在公租房内或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经县房管局、街道(乡镇)及社区警告后拒不整改的;
(十一)擅自将承租的公租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十二)擅自对承租的公租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
(十三)擅自改变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十四)故意损坏承租的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
(十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承租人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造成损失的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后,腾退承租的公租房。承租人有本条(一)至(六)情形之一的,确无其他住所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因无其他住房仍无法腾退的经申请获得批准后,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原则上不超过1年)。承租人拒不退出公租房或拒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可以依法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由县住建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能职责须对相应的在保对象进行信息比对、审核、复查,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县房管局,县房管局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信息推送至原申请审核单位开展腾退等系列工作。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或者其他中介从业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和公租房申报收费代办等经纪业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由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侯对象的,取消其轮侯资格;已承租公租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出公租房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有第四十一条(九)至(十六)类情形的,由县住建局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承租人自退出公租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的,由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有公租房的建制镇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宣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宣府办〔2020〕70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宣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一、修改背景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构建更加完善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达州市住建局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方案》(达市住建发〔2014〕137号)相关规定,结合宣汉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办理流程
(一)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户困难家庭,线下分别向户口所在地、原实际居(租、借)住地街道办事处一件事窗口办理。
(二)外来务工人员、专职外卖快递人员,线下向用工地或实际居(租、借)住地街道办事处一件事窗口办理。
(三)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城市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线下由用人单位办理。
(四)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住房困难的优抚对象和退役军人线下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并按其制定的范围条件、审批程序、动态管理制度办理。
(五)政府引进特殊专业人才线下向县委组织部申请,并按其规定和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