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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教育局关于《宣汉县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宣汉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5-07-18     点击数: 人次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关于加强宣汉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及政策解读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820日之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宣汉县教育局。提交意见建议时,请标注“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地址:宣汉县琦云南路130号

邮编:636150;电话:0818—5222425

邮箱:407681026@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宣汉县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宣汉县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宣汉县教育局  

2025年7月17日 

 

附件1 

宣汉县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全县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推动校外托管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托管机构服务范畴

校外托管机构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宣汉县内举办并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在校时段为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提供临时看护、餐饮和休息、接送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家长、亲友之间互相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属于本意见所称托管机构范畴。

托管机构不属于校外培训机构,严禁未经行政许可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开展学科类、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培训;严禁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严禁从事与托管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学生餐饮服务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住宿的,须达到场所设置及安全标准。

二、规范托管机构服务行为

(一)依法登记

开办中小学校(园)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需前往县行政审批局申请设立。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将统一登记为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幼儿园外托管服务” 两类。校外托管机构须严格遵循登记的业务范围,在核准的服务场所内,依法依规开展托管服务。若需从事其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必须在获得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规范运营

1.托管机构举办者和主要负责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儿童活动场所设置的相关规定,同一时段内托管学生人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3.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规模在20人及以下的,要至少配备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15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校外托管机构应将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收费等信息在机构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校和在职教师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校外托管机构相关工作。

4.托管机构要合理收取托管费用,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其他费用,托管费用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3个月费用并按实结算。

5.托管机构要依法与家长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校外托管机构停止托管服务的,应提前30日告知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退还所剩余天数的费用,同时向登记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说明停止托管服务的理由以及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

6.托管机构要建立托管服务标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实现托管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学生及其监护人满意度。

(三)保障安全

1.托管机构经营者为其经营场所内房屋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传染病防治等的第一责任人。托管机构场所和设施应符合建筑、消防、卫生、食品经营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相关条件。

2.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敷设电线和使用电器产品应当符合安全规定,不得违反安全规定用电。学生休息场所必须安装机械通风设施或换气装置。托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义务,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3.托管机构内要安装监视监控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监控视频保存期不少于30天,不得泄露视频内容,保护学生隐私。

4.托管机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托管机构提供食品但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从有资质的食品经营者处购买食品,索取并保留消费票证,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

5.托管机构原则上不提供过夜住宿服务,确需提供夜间住宿服务的,住宿场所应当符合《学生宿舍卫生要求及管理规范》(GB31177—2014),同时加强学生夜间看护和监管,夜间看护要有同性值班人员陪寝。

6.托管机构要配备保安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定期进行反恐防暴安全演练,有效预防和制止暴力事件的发生。鼓励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安全风险。

7.托管机构要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主动将托管学生名册及对应的接送人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资料报送学生监护人、学生就读的学校。

8.托管机构在提供托管服务期间应做到全程有人看护监督,应当预防和避免性侵、猥亵、暴力、欺凌以及其他侵害事件,对侵害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告知实施侵害和被侵害学生的监护人。对严重的侵害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9.托管机构要保障学生托管期间接送安全。晚托或节假日往返应由学生监护人或其指定人员接走。学生未按时到达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寻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出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保护、救助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10.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传染病防控义务。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市场监督、卫生、教育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三、落实托管机构管理机制

托管机构监管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由县政府建立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民政、卫健、行政审批、消防、公安、住建、发改、人社、商务、应急、税务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办组成,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政府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一)明确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综合协调和行政执法工作,落实托管机构安全监管责任;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对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置,对职权范围外的应当及时通报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置;依法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托管机构。

教育部门负责经常性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家长选择合法合规托管机构;负责建立托管学生信息台账;依法查处托管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禁止学校在职教职员工举办托管机构或在其中兼职,禁止学校与托管机构违规合作谋利。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托管机构在食品安全、价格、广告、合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依法协助做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托管机构的取缔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园)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协助做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托管机构的取缔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审核;提供安全防范业务指导和培训;依法协助做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托管机构的取缔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托管机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消防审验工作,指导托管机构开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属地做好托管机构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消防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校外托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协助做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托管机构的取缔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托管机构灯光照明和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及传染病预防工作的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乡镇(街道)和县级行业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并将乡镇(街道)和县级行业部门对托管机构监管情况列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督查考核内容。

文体旅游、人社、商务、应急、税务、发改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二)强化日常巡查

县行政审批应及时将依法登记的托管机构名单及其登记信息,推送给所在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要将托管机构纳入日常网格化巡查体系,发挥网格化治理优势,对托管机构安全隐患等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托管机构在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违反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健康、经营行为等相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有不良记录的托管机构要增加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实施重点监管。各地要探索建立托管机构黑白名单制度,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三)强化联合整治

教育、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利用寒暑假等重要时间节点,联合消防、公安、住建、应急、卫健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托管机构消防、建筑、食品、卫生等安全隐患和经营行为集中排查整治,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查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经营的托管机构。建立集中整治安全隐患问题台账,分工负责,督促托管机构抓好整改落实,确保安全隐患问题逐一整改销号。

四、严明托管机构法律责任

(一)托管机构未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或造成火灾的,消防救援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托管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或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托管机构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权益等案件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托管机构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或发生传染病疫情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力的,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托管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存在不涉及行政许可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托管机构存在违规组织开展学科类、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培训的行为,教育、科技、文广旅、体育部门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托管机构因不规范经营导致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附件:宣汉县校外托管机构安全指导规范


附件:

宣汉县校外托管机构安全指导规范

 

一、举办者要求

托管机构举办者应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性侵、猥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二、经营主体登记要求

托管机构应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经营(业务)范围应包含“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幼儿园外托管服务”,登记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登记名称中不得含有“教育”“培训”等误导性词汇。

三、依法经营相关要求

1.托管机构是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提供非在校时段临时看护、餐饮和休息等校外托管服务,实际经营场所应与登记地址一致,未经登记不得从事托管服务。

2.托管机构未经行政许可,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培训活动。不存放、提供和组织购买教材、教辅、试卷等相关资料和学习用品、用具,不提供统一批改作业、试卷等服务。场所内不设置讲台、黑板(白板)等教学用具。

3.托管机构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不得开展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4.托管机构原则上不提供过夜住宿服务,确需提供夜间住宿服务的,住宿场所应当符合《学生宿舍卫生要求及管理规范》(GB31177—2014)。住宿场所应当独立设置,确保1人1床,每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不得设置通铺,上铺要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男女不混居;洗涤用具、床上用品每人一套,有标识、不混用,并做好清洁。同时加强学生夜间看护和监管,夜间看护要有同性值班人员陪寝

四、托管场所基本要求

1.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得选用工业厂房、临时建筑、危房、仓库、车库、医疗卫生用房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2.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应当与托管学生规模相适应,同一时段内托管学生人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面向12周岁以下儿童的校外托管机构,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下或者半地下。

五、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1.托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托管场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托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托管机构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托管场所应设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位于高层建筑内的、托管12岁以下的儿童活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需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相关规定。

3.托管机构场所每100平方米(面积不足的,按100平方米配备)应配备不少于2具干粉灭火器(5千克以上)、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器材,按标准不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房间内应设置独立式感烟探测器,配备足够的逃生辅助设施(逃生面罩)。

4.托管机构场所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在门、窗、走廊设置或堆积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严禁安全出口违规使用“电子门禁”。

5.托管机构应当使用合格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规范电气设备使用管理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敷设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

6.托管场所内不得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7.托管机构场所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如受条件限制不得不使用时,应在室外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应能自动切断气源。

8.托管机构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配置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9.托管机构举办者和工作人员应学会使用室内消火栓、灭火器、逃生面罩、逃生滑道等消防设施设备,并能引导学生安全疏散。托管机构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对演练内容、情况进行记录。

六、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托管机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

2.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冷食类食品中的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3.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相关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建立相应记录。

4.食品加工制作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5.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6.提供食品但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从有资质的食品经营者购买食品,索取并保留消费票证,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

七、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1.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规模在20人及以下的,要至少配备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15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信息要在机构内醒目位置公示。

2.托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3.托管机构不得聘用具有性侵、猥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应当落实从业人员常态化入职查询及从业禁止制度。

4.托管机构中从事食品制作加工、饮用水管理等岗位的工作人员须取得健康合格证。

八、治安安全基本要求

1.托管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配齐必要的安全防范器材和设施。

2.托管机构应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区域安装监控设备,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监控视频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有条件的托管机构可安装与公安部门联网的一键报警系统。

3.托管机构午休场所面积应与午休学生人数相适应,并实行男女分房,不得设置通铺。

九、公共卫生安全基本要求

1.托管机构环境卫生整洁,采光通风良好,室内及时通风换气,确保空气清新。配备必要的消毒用品,定期对公共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2.托管机构应配备安全有效地防控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3.托管机构要建立托管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及时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4.托管机构应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证托管学生生活需要,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十、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托管机构举办者要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安全保障和学生管理措施。

2.托管机构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消防、食品、卫生、治安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机构内醒目位置公示。

3.托管机构要定期组织托管学生进行相关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活动。

4.托管机构要确保机构有专人值守,建立学生、外来人员进出台账。

5.托管机构要建立学生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非正常或擅自离开托管机构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做好记录。

6.托管机构要建立学生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机构的学生交予无关人员,学生离开托管机构之前,应有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值班、巡查。

十一、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1.托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工作人员应熟悉应急处置流程,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托管机构举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停止经营活动,封存食品原料和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和教育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3.发生传染病疫情,托管机构举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4.发生火灾、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托管机构举办者应及时组织人员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所在地街镇政府、消防、公安、应急管理、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5.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突发事件时,托管机构所在地街镇政府及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生命安全。

 

 

附件2

 

《宣汉县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为全面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法律、规章、标准,以及参考海南、广西、深圳等地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宣汉县教育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宣汉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校外托管机构作为一般市场主体,不同于必须在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缺乏准入门槛、法定主管部门、行业规范标准,在商业综合体、沿街门面房、居民小区都有分布,具有量大、面广、点散、人员密集等特点;部分校外托管机构存在设置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多等问题,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以及达州市还未出台关于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文件,我县各部门和属地镇街的工作职责不明确、统筹协调机制还未建立,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因此,有必要出台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建立校外托管机构监管体系,营造安全有序的校外托管环境,提高校外托管服务质量,确保托管学生安全。

二、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从明确校外托管机构的定义,全面规范登记注册、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经营行为,统筹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街道乡镇属地管理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系统规范。

(一)明确托管机构服务范畴。本意见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在宣汉县内开办,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提供非在校时段就餐、休息、接送和临时看护等校外托管服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社会机构。学生监护人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属于本意见所称校外托管机构范畴。

(二)规范托管机构经营行为。一是依法登记。明确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机关和经营范围等登记内容。二是规范经营。从托管机构的从业人员、诚信经营、从业禁止等方面,全面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行为。三是安全要求。明确举办者安全管理责任和建筑、消防、人身、交通、食品、卫生、文化等安全以及加强科学技术防范的具体要求。

(三)落实托管机构管理机制。一是明确监管职责。对教育、市监、住建、消防、应急、公安等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予以细化、明确。二是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建立校外托管机构的联动管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落实各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四)严明托管机构法律责任。明确校外托管机构违反登记、建筑、食品、消防和教育培训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文件配套附件《宣汉县校外托管机构安全指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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