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要闻动态 >> 公示公告 >> 正文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3024附
石秀章
住宅
宣汉县东乡镇解放东路江口商场4楼1号
遗失作废
宣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