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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玉因保管不善,将座落于宣汉县东乡镇新太路李洪珍等私人联建房地下层,房权证(宣房权字第26069号),土地证(宣国用(2007)第01537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孙中玉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