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 公众参与 >> 征集调查 >> 民意征集 >> 正文

宣汉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关于《宣汉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宣汉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5-06-24     点击数: 人次

经前期工作,县综治中心形成了《宣汉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送审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624日至2025724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458928670@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宣汉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宣汉县东乡街道学18县委政法委综治督导股70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宣汉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三、将有关意见也可电话反馈至0818-5222650

附件:1.《宣汉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送审稿

       2.《宣汉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送审稿》政策解读

  宣汉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2025624日         


附件1

宣汉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奖励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结合宣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见义勇为行为。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人员已有奖励和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见义勇为奖励及其经费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负责。

第二章 认定

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申请认定见义勇为人员。

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可以主动认定见义勇为人员。

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推荐认定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推荐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提供基本事实和理由。

见义勇为人员认定的申请、推荐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推荐期限的,申请、推荐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计算。

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组织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融媒体中心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组织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工作;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明。

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将拟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认定期限。

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不予公示。

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建立统一的见义勇为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共享,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及时录入、更新见义勇为人员的基础信息。

章 奖励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确认后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下列表彰和奖励:

(一)嘉奖;

(二)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

(三)颁发奖金。

以上表彰和奖励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十一见义勇为人员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抚恤政策待遇外,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奖金:

(一)因见义勇为牺牲的,颁发5万元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巨大的,经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增加奖金;

(二)因见义勇为受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确认的伤残等级,颁发1万元至4万元奖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3万元至4万元奖金;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2万元至3万元奖金;

3.达到轻微伤以上(含轻微伤)的,颁发1万元至2万元奖金;

(三)其他情况的,根据见义勇为作为程度,颁发0.2万元至2万元奖金。

章 保障

十二按照政府投入和基金募集相结合的方式保障:

(一)财政保障,县财政每年预算15万元,作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当年表彰奖励、慰问、购买见义勇为保险,伤残等级鉴定等支出,如当年有剩余的留专户保存,延续下一年度使用,遇经费不足时,县财政据实追加经费保障;

(二)基金保障,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牵头,成立宣汉县见义勇为基金会,组织各级各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各界捐助,募集见义勇为基金,存入专户。见义勇为基金主要补充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慰问、抚恤,资助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家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特困问题。

章 管理

十三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报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对表彰人员实施奖励

十四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内管理;见义勇为基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和见义勇为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及捐赠者的监督。

十五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见义勇为荣誉或者奖励的,由县人民政府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金、抚恤金和其他补助费,取消相关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 附则

十六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

《宣汉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送审稿)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弘扬社会正气,奖励见义勇为按照县政府2025513日常务会议要求,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结合宣汉实际,县委政法委代拟了《宣汉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并征求了各相关单位意见,最终形成该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6章节16细则构成。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见义勇为的定义,同时明确了《办法》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对见义勇为奖励及经费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负责。

第二章为认定,共5条。明确了见义勇为申请认定、推荐认定、主动认定的主体及各主体义务

第三章为奖励,共2条。主要明确了奖励的标准。

第四章为保障,共1条。主要明确了见义勇为奖励的资金保障。

第五章为管理,共3条。规定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有关资金监督骗取见义勇为荣誉或者奖励相应后果及责任。

第六章为附则,共1条。明确了《办法》的生效日期及有效期限。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