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注销公告(宣汉济康医院)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等规定:医疗机构应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内提交年度校验申请;未开展业务的应提交停业或歇业申请;不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宣汉县行政审批局现对宣汉济康医院注销信息予以公告。
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以书面形式向宣汉县行政审批局反映。以机构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许可证号)开展诊疗活动。
公示时间:2025年6月6日至2025年6月12日。
异议受理部门: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异议受理电话:0818-5205535。
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2025年6月6日
附件: 20天后未补交校验申请的医疗机构(截止2025年6月5日) | |||||||||||
序号 | 机构名称 | 登记号 | 机构地址 | 电话号码 | 负责人姓名 | 批准日期 | 有效期开始日期 | 有效期截止日期 | 机构类别 | 下一校验日期 | 注销原因 |
1 | 宣汉济康医院 | 511722442166883153 | 宣汉县南坝镇盘石街1号 | 13568195567 | 李泽高 | 2024/4/15 | 2021/1/4 | 2027/1/3 | 民营医院 | 2024/1/4 | 20天后未交校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