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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注销公告(宣汉济康医院)

来源:县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2025-06-06     点击数: 人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等规定:医疗机构应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内提交年度校验申请;未开展业务的应提交停业或歇业申请;不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宣汉县行政审批局现对宣汉济康医院注销信息予以公告。

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以书面形式向宣汉县行政审批局反映。以机构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许可证号)开展诊疗活动。

公示时间:2025年6月6日至2025年6月12日。

异议受理部门: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异议受理电话:0818-5205535。 

 

                                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2025年6月6日 

 

附件:      20天后未补交校验申请的医疗机构(截止2025年6月5日)

序号

机构名称

登记号

机构地址

电话号码

负责人姓名

批准日期

有效期开始日期

有效期截止日期

机构类别

下一校验日期

注销原因

1

宣汉济康医院

511722442166883153

宣汉县南坝镇盘石街1号

13568195567

李泽高

2024/4/15

2021/1/4

2027/1/3

民营医院

2024/1/4

20天后未交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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